鄂经信办医药〔2012〕71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经信委:
为贯彻实施《湖北省医药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根据《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医药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企规〔2009〕2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经商省财政、科技部门,现就做好2012年度全省中医药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和2011年项目实施情况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2012年度中医药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
(一)项目支持重点
1、支持中药新产品创新和产业化。重点支持中药新品种的自主创新和名、优、特、大品种中成药的二次开发和产业化。
2、支持中药生产企业原料药材规范化、规模化和产业化生产基地建设。重点支持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鄂产道地或《湖北省医药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确定的中药品种和名优中成药原料药材种植基地建设。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中药新产品创新项目必须具有国家中药保护品种证书、国家新药证书、国家或省级科技进步奖和创新奖、省级名牌产品或驰(著)名商标证书中的一种资格,单个产品年销售收入应在3000万元以上。
2、申报中药产业化项目企业近两年年均销售收入应在5000万元以上,且项目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年内可竣工投产。企业具有全国独家生产或市场占有率高的中成药产品也可以申报。
3、申报中药材基地建设项目,申报主体应是中药骨干企业或大型中药材专业种植(养殖)企业,项目具有较好的示范和指导意义,实施后能产生良好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
(三)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须提供以下材料:
1、《湖北省中医药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公司章程、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国家中药保护品种证书、国家新药证书、国家或省级科技进步奖和创新奖证书、省级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证书、中国名牌或驰名商标证书(复印件);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4、已落实或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资金有效凭证(复印件);
5、新上和技改项目需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项目申报工作要求
1、项目申报工作由各地经信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组织实施。各市、州、直管市、林区经信委可推荐1个项目。已申请2012年中央、省级其它财政支持的项目,不再申请中医药发展专项资金。
2、项目申报采取网上和纸质文件同时申报。各地通过省经信委专项资金申报系统(www.hbeitc.gov.cn)实现网上申报。
3、各地经信委应于2012年6月12日前向省经信委报送申请报告和项目资料各2份。
二、2011年项目实施情况检查
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上年度获得省中医药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应在项目建成后1个月内向同级经信委和财政局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有关市州经信委对本地区2011年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并对项目实施进度、资金落实情况及效益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上报省经信委,未上报的不得申请今年的项目。对已完成的项目应做好项目的绩效分析评价,未能按期完成的项目,所在市州经信委要书面说明原因,明确完成时限。
联系人:王琳
联系电话:027-87233655
电子邮箱:643539350@qq.com
邮 编:430071
材料邮寄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东一路7号省经信委医药产业处
附件:1. 湖北省中医药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
2. 中医药发展专项资金企业项目汇总表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