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举报食品生产加工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

发布日期:2011-09-19    浏览次数:1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举报食品生产加工

  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1年8月19日以粤质监法〔2011〕144号发布 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奖励举报食品生产加工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以下简称举报有功人员),规范举报奖励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和国家财政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有功人员,是指以书面、电话或者其他形式向全省各级质监部门实名举报食品生产加工违法行为,且举报情况经质监部门查证属实的人员,但不包括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相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假冒方人员以及被假冒方委托人员。

  第三条 举报下列食品生产加工违法行为,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生产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二)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等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三)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四)生产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生产厂名、厂址或篡改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食品;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产地,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五)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违反《食品安全法》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来人、来函、来电、传真或者互联网等方式,向质监部门提供违法单位名称、地址,违法人员的姓名、身份,以及违法手段、违法事实等情况,并留下姓名和联系电话。

  (一)向广东省质监局举报的方式:

  1.电话及传真举报:020-12365;

  2.网上举报:登录广东省质监局网站“在线举报投诉”(http://www.gdqts.gov.cn/wsbg/12365/zxjbts/index.html);

  3.来人来函举报:广州市海珠区南田路563号,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7楼710室举报投诉中心,邮政编码:510220。

  (二)向所在地质监部门举报的方式:

  1.电话及传真举报:12365;

  2.来人来函举报:有关地址详见各地级以上市质监局门户网站。

  第五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奖励的标准如下:

  (一)对举报范围之(一)至(三)项的举报线索,一经查实,给予500元的奖励;对举报范围之(四)至(五)项的举报线索,一经查实,给予300元的奖励;

  (二)举报案件依法查处后,按每宗案件实际罚没款的下列比例分别给予奖励:罚没款不足1万元的部分,为罚没款的10%;罚没款超过1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为罚没款的9%;罚没款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为罚没款的7%;罚没款超过10万元至15万元的部分,为罚没款的5%;罚没款超过15万元的部分,为罚没款的3%。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酌情给予5万元以下奖励。

  第六条 案件承办机构应当自举报线索查实、罚没款执行到位或者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作奖金发放单,并自奖金发放单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有功人员。

  举报有功人员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后3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

  第七条 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比例,协商不成的,由质监部门根据提供线索的确切程度和协助配合程度等情况,将奖金分配给相应的举报人。

  两人以上先后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奖金由质监部门根据举报时间的先后顺序、提供线索的确切程度和协助配合程度等情况,将奖金分配给相应的举报人。

  对同一案件举报只能奖励1次,不得重复奖励。举报线索查实后的奖励连同案件查处后的奖励视为奖励1次。

  第八条 自举报起至领取奖金前,举报人可以明示放弃奖励。

  第九条 受理举报的质监部门应当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将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者泄漏给被举报人和其他人员。

  第十条 奖励经费的使用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质监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敷衍了事,不认真核实查处的;

  (三)故意或者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十三条 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举报的,对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奖励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印发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举报生产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粤质监〔2004〕9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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