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拟定的天津市学前教育提升计划(2013-2015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8-16    浏览次数:1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教委拟定的《天津市学前教育提升计划(2013-2015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8日

天津市学前教育提升计划(2013-2015年)

市教委

  2010年,我市在全国率先启动实施《天津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0-2012年)》(津政办发〔2010〕123号),取得显著成效,基本解决了"入园难"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相关政策,巩固成果,提高水平,全面推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特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思路

  以体现公益、普惠为宗旨,以幼儿健康、快乐成长为核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着力优化资源配置,着力完善体制机制,着力提高保教质量,着力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努力构建多元化发展格局,办好人民满意的学前教育。

  二、发展目标

  到2015年底,基本形成政府主导、多元并举、优质协调、充满活力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资源配置更加充分,办园行为更加规范,师资力量显著增强,保教水平显著提高。

  多种形式增加学前教育资源。全市新建、改扩建420所各类幼儿园,进一步扩大公办幼儿园所占比例,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努力满足幼儿就近入园的需求,确保学前三年适龄幼儿入园率超过96%。

  全面普及社区早期教育。确保社区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覆盖率达到100%。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确保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比例达到85%,专业合格率达到90%。

  三、主要任务

  (一)科学配置教育资源,进一步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科学规划布局,加快园所建设,改善办园条件,全面提高学前教育服务能力,努力满足幼儿就近入园需求。

  1.优化学前教育布局。各区县要根据未来人口出生状况和流动人口变化趋势,做好学前教育资源供需预测,严格按照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DB29-7-2008),制定本区县学前教育布局专项规划。

  切实解决幼儿园布局"盲区"问题。区县新建住宅小区每1万常住人口,服务半径不超过400米,应配置1所标准化公办幼儿园。

  人口聚集的老城区,根据实际需求,原则上服务半径1-2公里,应配置1所幼儿园。农村地区常住人口2万人以上的乡镇,服务半径2公里以上,应配置2所公办乡镇中心园。

  2.扩大公办资源规模。各区县要严格落实天津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使用工作的意见》(津政办发〔2011〕81号)。对未按规定同步配套建设幼儿园的,或者没有对应当配建的幼儿园的布局、位置和建设指标等作具体说明的新建住宅小区,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审批规划方案。各级政府要强化督导检查,彻底清查闲置或挪作他用的配套幼儿园,并限期交由教育行政部门接管,恢复办园。

  根据幼儿园布局规划要求,对资源不足的老城区或边远地区,要查漏补缺,继续采取新建、改扩建、资源调整等多种形式,确保学前教育资源按照规定建设到位。积极支持街道、农村集体和有条件的机关、部队、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采取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

  3.加快农村资源建设。涉农区县要结合城镇化和小城镇建设,建好配套幼儿园。乡镇政府要根据规划布局要求,大力推进第二批公办乡镇中心园建设和村办标准园建设。生源充足的大村,要独立办园;生源不足的小村,要采取联办或依托小学附设等多种方式办园。偏远、困难地区要因地制宜,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提供学前教育服务。面向农村幼儿园统一配送教学设施设备及图书资料。对村办幼儿园进行旱厕和取暖设施改造。

  支持城市优质公办幼儿园到农村合作办园或建设城乡学前教育共同体,鼓励社会力量采取多种方式到农村举办幼儿园,实现城乡优质资源共享。

  4.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制定优惠政策,积极吸引有合法资质、信誉良好的社会团体、企业和优质学前教育机构举办幼儿园。通过委托管理、购买服务等方式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年检合格的民办幼儿园在分类定级、教师培训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有同等地位。落实学前教育发展奖补制度,加大公共财政对社会力量办园的支持力度。每年对符合条件的非教育部门举办的公办性质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一类、二类幼儿园发放奖补资金。

  5.扶持"阳光乐园"发展。设立30个"阳光乐园",扶持专门招收外来务工子女幼儿园的发展。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阳光乐园"的业务指导和师资培训。

  6.普及儿童早期教育。区县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继续完善以社区为依托,教育、卫生、计生、妇联等部门协同运作的社区早期教育服务网络。加快建设早期教育指导中心和社区服务平台,为0-3岁婴幼儿的家长和看护人提供早期教育指导服务,实现早期教育全覆盖。

  (二)深化学前教育改革,进一步提升全市保教质量。

  实施科学的保育和教育,形成以幼儿为本的教育模式和科学健康的教育环境,整体提升保教质量,保障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1.推进教育改革。落实《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教基二〔2012〕4号),加强幼儿园教育研究,建立本土化、有特色的幼儿园教育模式。建设一批改革示范基地,研究探索符合幼儿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的教育内容、方法和途径,引导幼儿通过动手动脑、感知体验等方式主动学习和发展。出台天津市幼儿园一日生活指南,指导幼儿园科学合理安排幼儿生活。

  2.规范教育行为。强化幼儿园实施科学的保育教育,积极推动幼儿园和小学科学衔接,克服"小学化"倾向。完善幼儿园保教质量管理和动态监测机制,制定天津市学前教育保教质量标准。

  加强对幼儿园办园行为的督导评估。健全学前教育信息管理系统。

  3.加强教研科研。增加教研力量,完善教研制度。依托示范幼儿园和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构建覆盖城乡的教研指导网络。

  积极发挥高校、专业学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广泛开展教研科研,破解学前教育的热点、难点问题。

  4.完善帮扶机制。进一步完善区域学前教育合作帮扶机制,均衡区域学前教育资源。深入推进城乡"区对区、园对园合作助教项目",探索建立城市骨干幼儿园教师到农村幼儿园轮岗带教和送教到园巡回指导制度。各区县要根据本区域实际,开展灵活多样的对口帮扶工作,实现区域优质学前教育资源共享。

  (三)完善师资队伍建设体系,进一步提升队伍专业水平。

  构建灵活开放的学前教育师资培养培训体系,强化师资队伍管理,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良、结构合理的学前教育师资队伍。

  1.保障师资来源。合理制定高校学前教育专业招生计划,继续扩大本专科招生规模。完善高校非学前教育专业在校生辅修学前教育第二学历或中期转专业的相关政策。采用委托定向培养等方式,补充农村学前教育师资。鼓励具有学前教育专业资质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幼儿园任教。建设一支稳定的专、兼职社区早教指导人员队伍。

  2.完善准入制度。落实幼儿教师资格认定制度和保教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全面推进保教人员资质达标工作,到2015年底,城市幼儿园专任教师全部持证上岗,农村幼儿园专任教师持证上岗率不低于80%。未取得教师资格证的农村教师,要通过专业培训,取得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专业合格证。城乡各类幼儿园园长、保育员、保健人员、炊管人员全部持证上岗。

  3.多渠道补足配齐师资。贯彻落实《教育部 中央编办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教师〔2012〕11号)。各区县在补充事业编制公办教师的同时,要积极拓宽来源渠道,补充保教人员队伍。采取内部调配、学前专业教师归队、小学富余教师转岗等多种方式为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逐步配备公办专任教师。企事业单位、集体等其他部门举办的公办性质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也要参照标准,补足配齐教职工。要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 教育部令第76号)的相关规定配备卫生保健人员。健全师资队伍的配备、资质、职称、流动等状况的动态监测机制。

  4.创新培养培训模式。坚持把师德建设摆在首位,完善监督机制和表彰奖励制度。构建分层设置、按需设立、开放多样的学前教育师资培训体系。建立高校、区县教育中心(进修学校、教研室)和幼儿园联合培养保教人员的模式。继续推进市学前教育师资培训工程,落实第五周期继续教育工作。启动实施教师研习实践基地建设项目、农村幼儿园骨干教师培训项目和民办幼儿园教师全员培训项目,并将民办幼儿园师资培训纳入第五周期继续教育计划。加强国(境)内外学前教育的交流与合作。改革学前教师教育课程结构及内容,研究制定学前教师教育课程标准和教师教育机构质量评价体系,确保培养培训水平。

  5.落实工资待遇。完善和落实农村幼儿园教师工资和社会保障政策。农村非公办教师的工资要按时、足额发放,工资标准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政策逐步提高。探索建立农村非公办教师社会保障机制。加强对非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的统一管理,规范聘用标准和程序,签订聘用合同,形成有序、有效的管理机制。

  (四)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进一步提升整体管理质量。

  加快地方立法进程,完善财政投入体制、人事劳动制度和安全保障机制,深化办园体制改革,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

  1.推进依法办学。加快学前教育立法进程,制定天津市学前教育条例,明确儿童权益、政府责任、财政投入、管理体制、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大学前教育执法力度,各类学前教育机构要依法执教,保障儿童和教师的合法权益。

  2.改革投入体制。区县人民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的比例要逐年增长。进一步加大对财力相对薄弱区县,特别是农村地区的财政教育转移支付力度。

  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并建立常态增长机制。推进幼儿园收费制度改革,建立合理的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建立健全经费监督机制,确保专款专用,避免挤占、挪用。贯彻落实《天津市学前教育资助金管理办法(暂行)》(津财教〔2012〕26号),对特殊需要儿童实施学前教育资助。

  3.创新管理体制。坚持和完善市级统筹、区县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合作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建立家园合作机制,推进幼儿园家长学校建设,指导家长科学育儿。鼓励社区、行业企业、幼儿家长积极参与幼儿园事业规划、保育教育管理、考核评价等。完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民办幼儿园分类管理政策,健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管理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新型管理模式。进一步完善民办幼儿园日常监管制度、退出制度和年检制度。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公安、综治办、教育、卫生等部门,通过联合执法取缔无证园所。

  4.强化安全规范。完善安全管理和安全责任制度,建立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落实卫生保健制度。幼儿园的食品采购、运送、储存、制作等环节必须执行国家相关规定。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幼儿园安全工作的监管与指导。推动儿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落实责任分工。

  深入落实市、区县两级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对学前教育的服务和管理。教育部门要完善政策,充实行政管理和教研力量,加强对学前教育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幼儿园建设发展,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的管理和监督。财政部门要完善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加大投入,确保各项资金拨付到位。机构编制部门要结合实际,统筹考虑学前教育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指导和认真解决教师队伍的来源、待遇等问题。规划、建设和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落实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同步规划建设、及时交付使用,落实农村幼儿园的规划、用地和建设。市和区县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开设"绿色通道",确保本计划顺利完成。区县政府要根据本计划制定本区县学前教育提升计划及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加强督导检查,完善奖惩制度。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把学前教育纳入政府任期目标责任及有关部门的工作考核范围,建立奖惩和问责机制。要加强学前教育督导工作,对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实施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区县要建立学前教育督导责任区,并组织经常性督导。

  (三)加强宣传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建立学前教育宣传月制度,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电视等各类媒体,大力宣传学前教育政策法规,普及学前教育基本知识和科学规律,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学前教育的良好氛围,全面推进我市学前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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