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广东省农田水利万宗工程建设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9-27    浏览次数:2

  粤府办〔2011〕56号

  印发广东省农田水利万宗工程建设方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农田水利万宗工程建设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水利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广东省农田水利万宗工程建设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粤发〔2011〕9号)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省水利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我省农田水利薄弱环节建设,经研究,从2011年起,用10年时间在全省实施农田水利万宗工程建设,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农田灌排工程体系。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省水利工作会议和中发〔2011〕1号文、粤发〔2011〕9号文的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在全省大规模开展农田水利建设,健全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全面提高农业用水效率,持续改善农业水利基础条件,使成片农田得到有效排灌,显著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大力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从2011年起启动实施,着眼五至十年,立足前三年,力争三年明显见效、五年大见成效、十年基本完成建设任务。

  到2020年,基本完成全省山区灌溉面积1000亩以上、一般地区灌溉面积10000亩以上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任务;完成全省农村中型及重点小型机电排灌工程达标建设;加快推进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和现代标准农田建设;建成一批农田水利示范镇,基本完成“小山塘、小灌区、小水陂、小泵站、小堤防”(以下简称“五小”水利工程)等小型水利设施薄弱环节建设,形成较为完善的灌排工程体系。

  (三)总体要求。

  各地要认真核定建设范围、投资规模和建设内容,落实地方自筹资金,加强工程建设和管理,做到每年完成一批,验收一批,销号一批。具体要求是: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先急后缓;分级负责、县为主体、分批实施;统一标准、整体推进、连片收益;建管并重、先建机制、再建工程;严格监管、用户参与、社会监督;财政引导、广泛筹资、群众投劳。

  二、实施范围、建设标准、投资规模

  (一)实施范围。

  农田水利工程面广量大,从效益、时限、整体需要与资金筹措的可能等全面权衡考虑,全省农田水利万宗工程建设实施区域为涉农县(市、区),按工程类型划分,实施范围为:

  1.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设计灌溉面积山区县1000亩以上、其他地区10000亩以上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

  2.“五小”水利工程。包括:设计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下的小山塘;山区县设计灌溉面积1000亩以下、一般地区设计灌溉面积10000亩以下的小型或微型灌区;设计灌溉面积10000亩以下的小水陂;设计捍卫耕地面积10000亩以下或捍卫人口1000人以下的小堤防;设计装机1000千瓦以下,设计流量每秒10立方米以下,且未列入重点小型机电排灌工程建设范围的小型机电排灌泵站(含水轮泵站)。

  3.农村中型及重点小型机电排灌工程。包括:珠三角6市(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涉农地区中型、小(1)型机电排灌工程;其他15市农村中型机电排灌、小(1)型机电排涝和流量不小于0.01立方米/秒的小型机电灌溉(含水轮泵)工程;部分农村易涝区中、小型机电排涝工程。在项目的选择上,优先安排贫困县和山区县项目,以及与内涝整治、灌区续建配套的技改、扩容并有较好效益的项目。

  (二)建设标准。

  1.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按照整体推进、分级负责、限期完成的原则,对灌区内各级渠系全面实施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末级渠系建设要与田基建设有机结合,实现各级渠系相互配套和田间工程配套,形成完善的灌排工程体系,发挥灌区改造综合效益,实现旱能灌、涝能排,大型灌区渠系水利用系数提高到0.55以上,中型灌区提高到0.65以上,小型灌区提高到0.75以上。根据地方政府重视、群众积极性高、自筹资金落实、前期工作扎实、综合效益显著的要求,择优分期分批组织实施。

  2.“五小”水利工程。按照集中资金,连续投入、成片建设,示范带动、整体推进的原则,通过开展小型农田水利示范镇和重点县实施建设。

  农田水利示范镇(以下简称示范镇)以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为龙头,连片推进“五小”水利工程建设。示范镇按照镇政府重视,群众积极性高,镇村水利管护机构健全、人员及经费落实,建设规模和投资适度,与创建名镇名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相结合,打造全县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样板等要求,由各涉农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行政区域内镇(乡)通过竞标选定。示范镇经过建设,基本完成镇域范围内主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配套改造,使镇域范内山塘、水陂基本达标,有效灌溉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重提高10%-15%或达到60%以上,全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高10%以上,达到农业生产条件明显改善、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明显提高、抗御自然灾害能力明显增强的效果。示范镇建设期一年,实行定额补助,完工销号。省级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参照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有关标准组织实施。

  3.农村中型及重点小型机电排灌工程。按涝区10年一遇24小时暴雨所产生的径流量,农村工商业及居民生活区、经济作物区、鱼塘按1天排干设计,水田按3天排干设计;以旱作物为主的灌溉设计保证率达到75%,以水稻为主的灌溉设计保证率达到90%。

  (三)投资规模。

  全省农田水利万宗工程建设匡算总投资600亿元以上,其中“十二五”期间投资约385亿元(2011年~2013年投资约262亿元)。

  1.大中型和山区县小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3885宗,匡算投资约441.47亿元(其中大型灌区3宗:韩江粤东灌区26.96亿元、高州水库灌区二期16亿元、雷州青年运河灌区二期12亿元;中型灌区449宗、271.76亿元;山区县小型灌区3433宗、114.75亿元)。其中“十二五”期间,基本完成3宗大型灌区改造,匡算投资约40.96亿元;完成中型灌区改造工程271宗,匡算投资约164.45亿元;完成山区县小型灌区改造工程1733宗,匡算投资约57.93亿元。“十三五”期间,完成大型灌区改造,匡算投资约14亿元;完成中型灌区改造工程178宗,匡算投资约107.31亿元;完成山区县小型灌区改造工程1700宗,匡算投资约56.82亿元。

  2.“五小”水利工程。通过农田水利示范镇建设和全面实施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覆盖。其中:

  ——农田水利示范镇建设:在全省涉农县(市、区)各选一个镇开展建设,整体连片修建“五小”等水利设施,为全省大规模开展农田水利建设树立样板,创造经验。计划实施约100个镇、每个镇建设投资不少于1000万元。投资不低于10亿元。

  ——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在实施好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的同时,大力推进省级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重点县(市、区)每年建设投资不少于2000万元,匡算投资约126亿元。

  3.农村中型及重点小型机电排灌工程。新(重、扩)建、技改农村中型及重点小型机电排灌工程9382宗,其中固定排灌站8522宗,总装机80.3万千瓦,水轮泵站860宗,匡算投资77.8亿元。包括省人大批准省政府《关于加强贫困地区农村机电排灌工程建设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决议中从2011年起安排的资金,纳入本实施方案中一并实施。其中“十二五”期间,完成新(重、扩)建、技改农村中型及重点小型机电排灌工程4586宗,其中固定排灌站4126宗,总装机36.85万千瓦,水轮泵站460宗,匡算投资35.5亿元。“十三五”期间,完成新(重、扩)建、技改农村中型及重点小型机电排灌工程4796宗,其中固定排灌站4396宗,总装机43.46万千瓦,水轮泵站400宗,匡算投资约42.3亿元。

  三、资金筹措渠道及省级以上财政资金补助标准

  (一)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

  一是整合各类涉农资金。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统一规划、渠道不乱、管理不变、各投其资、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整合农业综合开发、标准化农田建设等涉农资金投入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发挥财政资金的整体效益。

  二是加大市、县两级资金的投入。包括加大公共财政投入,用好用足按规定计提的土地出让金和水利规费政策等。

  三是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1)中型及山区小型灌区改造工程按照地区类型安排补助,即山区县、东西两翼和粤北一般地区以及江门恩平市工程按1000元/亩补助,江门的开平、台山市工程按700元/亩补助,江门市的其他地区和珠三角地区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工程按400元/亩补助。(2)“五小”水利工程,农田水利示范镇按800万元/镇标准补助,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除中央组织实施的重点县外,我省自行组织实施的重点县建设每县每年补助1600万元,一定3年。(3)农村中型及重点小型机电排灌工程,山区县工程按项目投资的60%补助,东西两翼和粤北一般地区及江门恩平市工程按项目投资的50%补助,江门市的开平、台山市工程按项目投资的30%补助,江门市的其他地区和珠三角地区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工程按项目投资的20%补助。加强项目概算管理,省级补助与投资概算挂钩的项目,不论是由省或市县立项,其项目概算必须按照程序报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核定。

  四是争取中央财政支持。各地要积极上报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相关项目,争取中央预算内水利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的支持。

  五是广泛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吸纳企业、个人及社会团体投入资金用于公益性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引导受益群众投工投劳兴建、维修、管护小型农田水利工程。

  四、实施步骤及保障措施

  (一)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2011年6月-12月):动员部署,启动实施。

  1.动员部署。适时召开全省农田水利万宗工程建设动员大会,全面部署工作,省与市、县签订工作责任书。

  2.启动实施。分期分批实施约100个示范镇和30个省级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启动第二批中小型灌区改造试点工程建设;启动面上32宗中型灌区和山区县100宗小型灌区改造工程建设。同时启动3个示范县建设,整县推进一批前期工作成熟、地方积极性高的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农村中型及重点小型机电排灌工程等建设。

  第二阶段(2012年1月-2014年6月):重点推进,明显见效。到2014年6月完成投资和建设任务40%以上。

  第三阶段(2014年7月-2015年12月):全面推进,大见成效。到2015年12月完成投资和建设任务60%以上。

  第四阶段(2016年-2018年):继续推进,基本完成。到2018年完成投资和建设任务90%以上。

  第五阶段(2019年-2020年):工程扫尾、验收总结。到2020年完成投资和建设任务100%。

  (二)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

  农田水利万宗工程建设涉及面广,工程数量多,投资规模大,任务重,时间紧,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一把手负总责;各部门要紧密配合,切实落实各项任务。为加强对农田水利万宗工程建设的领导,省建立农田水利万宗工程建设协调机制,统筹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各市、县应建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协调机制,协调组织辖区内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

  2.落实责任主体。

  各县(市、区)政府是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县级政府要组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县(市、区)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地级以上市域内跨县的工程项目以市政府为建设责任主体。

  3.加快前期工作。

  前期工作进度是工程建设顺利推进的关键环节。农田水利万宗工程建设项目面广量大,工程建设项目总体上按规模可分为大型、中型、小型三种工程类型。建设管理责任应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指导与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相结合;建设管理过程坚持政府主导、集中建设与统一标准、村民自建相结合;建设管理程序要坚持严格基建程序、规范建设管理与创新建管机制、适度简化程序相结合。为加快前期工作进展,前期工作程序按以下要求进行。

  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管理程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履行报批手续。

  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农村中型及重点小型机电排灌工程。由省水利厅组织编制《广东省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规划(2011-2020年)》、《广东省农村中型及重点小型机电排灌工程规划(2011-2020年)》,由省发展改革委按程序组织审批。纳入规划内的项目,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原则上下放至地级以上市审批,具体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财政厅、水利厅等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报省政府审批。

  山区灌溉面积1000亩及以上小型灌区改造工程。由省水利厅组织编制《广东省山区小型灌区改造工程规划(2011-2020年)》,由省发展改革委按程序组织审批。纳入规划内的项目,直接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由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水务部门审批,报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财政、水务部门备核。

  “五小”水利工程。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参照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有关规定执行。农田水利示范镇和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项目中的小(微)型水利工程,实行项目公示、资金县级报账、主要设备集中采购、简化招投标程序、实行巡回监理、农民用水户全过程参与的工作机制;积极推广“规划控制、定型设计、定额补助、以奖代补、村民自建、村级自管”的建设管理新办法,探索建立适合小(微)型农田水利特点的管理制度。

  4.健全管护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先建机制、再建工程的原则,明确农田水利设施的公益性质和产权归属,完善县(市、区)、乡(镇)、村三级水利管理网络。凡有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与管理任务的乡(镇)、村,要按照宗宗工程有人管的要求,落实管护责任,每个村都要成立用水户协会和配置水管员。

  5.营造良好氛围。

  各地要加强对农田水利万宗工程建设的宣传,树立典型,以点带面,扩大影响,营造大干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良好氛围,使全省上下形成共识,形成合力。

  6.严格奖惩制度。

  省将农田水利万宗工程建设绩效列入对各地党政领导班子考核的内容。定期通报全省农田水利万宗工程建设年终进度排名后3位的地级以上市和后5位的县(市、区),受通报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当年不能推荐参加评选水利系统农田水利先进单位。第二年省将减少安排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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