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8-23    浏览次数:1

津财预〔2013〕65号

  各财政局,国家金库滨海新区中心支库、商业银行各代理支库,市国税系统各征管单位,地税系统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3〕275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我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收入划分问题

  试点期间改征增值税收入及其滞纳金、罚款等收入,全部缴入我市地方金库,按照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完善市对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津财预〔2004〕53号)、《关于启用滨海新区国家金库及收入征管缴库等问题的通知》(津财预〔2010〕100号)等文件规定的原营业税分享办法和入库级次,分别缴入各级金库。其中,市级固定收入企业,改征增值税全部缴入市级金库。除市级固定收入企业外,中心城区、新四区和老五县企业,按市与区县50:50的分享比例,分别缴入市级金库和各区县相关金库;滨海新区及其所属功能区、管委会企业,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的分享比例和有关办法入库。改征增值税退库也按相应的入库级次办理。补缴和退还试点纳税人试点前的相关营业税由地税部门按原科目和缴库办法办理。改征增值税收入不计入市对区县增值税和消费税两税返还基数。

  二、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发生的财政收入变化负担问题

  (一)试点行业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税负下降形成的减收,由市和区县按原营业税分享比例分担。对于试点行业下游企业,因抵扣税款形成的地方减收部分,由市和区县按现行增值税分享比例分担。

  (二)改征增值税后税负增加的试点行业,由符合条件的企业按季提出申请,经主管国税、区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通过财政专项扶持资金予以适当补助。补助资金采取分季预拨、年终清算方式。年终结算时,按我市现行财政体制关于原营业税的分享比例和有关规定,由区县财政将应负担的补助资金上解市财政。

  三、关于服务贸易出口退税负担问题

  (一)试点前服务贸易出口原免征营业税部分,以及新增加的出口退税由地方负担的7.5%部分,改征增值税后按照我市现行财政体制关于原营业税的规定和分享比例,由市和区县分别负担。具体执行时,退税资金由中央国库统一支付,地方负担部分通过年终结算据实上解。

  (二)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其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企业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免抵税通过同级国库调库办理,具体办法是:根据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免抵税数额,填写“更正(调库)通知书”,并通过“101010461免抵调增改征增值税”和“101010502免抵调减改征增值税”科目办理,其中,免抵调增改征增值税预算级次和分享比例比照上述改征增值税的规定执行,免抵调减改征增值税预算级次为中央100%。涉及退税情况,应填写“收入退还书”,通过“101010501改征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办理,预算级次为中央100%。各级国库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凭证和依据办理相关业务。

  四、关于原营业税优惠政策过渡性政策的负担问题

  市政府统一规定的试点行业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包括营业税减免和税收先征后返,按照原规定的营业税优惠内容、优惠程度、优惠期限等,通过试点行业增值税先征后返方式落实。对于原营业税属于市与区县共享收入的试点企业,由试点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国税部门核实所缴纳的改征增值税后,报主管区县财政部门审核并办理税收返还手续。返还资金先由区县全额负担,市财政通过年终结算将市级应负担部分返还区县。对于原营业税属于市级固定收入的试点企业,由试点企业提出申请,经国税直属局核实、市财政局审核后办理返还手续。

  五、其他事宜

  (一)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服务贸易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财预[2012]74号)同时废止。

  (二)本通知由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附件: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市财政局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市国家税务局  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8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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