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办〔2011〕59号
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工作部署和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要求,我省自2009年起开展了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两年来,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已发展到161家,注册资本总额148亿元,累计投放贷款达526亿元,一定程度缓解了小企业和“三农”融资难的问题,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但是,小额贷款公司在发展中也面临着资金来源不足、回报率不高、征信系统无法惠及、缺乏专业人员等问题和困难。为进一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平稳较快发展,充分发挥其灵活有效的金融服务功能,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优化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环境
小额贷款公司是经省级金融工作部门批准、面向“三农”和小企业从事小额信贷等金融业务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小额贷款公司涉及的财务报表、财务核算、信贷等业务,参照金融企业执行。各级工商、财税、房管、国土、公安等相关单位参照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政策,为其办理工商登记、营业场所安全和消防验收,以及担保抵(质)押、诉讼执行等事项提供便捷服务,为小额贷款公司平稳较快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建立财政定向费用补贴和风险补偿机制
省财政厅会同省金融办等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关于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的财政补贴政策的要求,制订我省对小额贷款公司涉农业务给予财政定向费用补贴的具体政策。
省财政从2012年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一定三年,2012年安排5000万元,之后视财力适当增加。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用于对小额贷款公司当年涉农贷款业务增量给予适当的贴息补助;对其当年涉农贷款和对小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贷款发生的损失,给予适当风险补偿;对以优惠利率、优惠担保费率为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提供贷款、担保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分别按当年贷款额度和担保责任额度给予适当的补助。
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要积极建立相应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定向费用补贴和风险补偿机制。
三、建立持续稳定的融资渠道
支持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中长期战略合作协议,建立持续稳定的资金融入渠道。在银行业监管部门的支持下,积极开展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比例弹性化试点。充分发挥融资担保机构的增信优势,为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提供信用担保。积极探索通过投资基金、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债权性或股权性融资。
四、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创新发展
对规范经营、各项监管指标优良的小额贷款公司,可逐步放开资本金上限限额,适度放宽业务经营范围,适当提高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利润转增资本金,切实加强贷款管理,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进一步做优做强。鼓励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积极探索优质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社区银行的路径和办法。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上市融资。
五、继续推进广覆盖试点
采取政策支持和更加灵活的监管方式,鼓励小额贷款公司跨县域在贫困地区设立分支机构;适当放宽在贫困县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企业的条件。对“三农”和小企业融资需求大、民营经济发达、监管能力强的县(市、区),可适当增加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名额。
六、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平稳较快发展的技术支撑
认真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1〕1号)要求,加快制订我省实施方案,切实解决小额贷款公司共享人民银行征信资源条件问题,加快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加快研发和推广使用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信贷评审及风险控制等业务系统,通过应用现代技术,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
七、大力实施人才发展战略
加大培训力度,全面提升小额贷款公司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经营理念、经营技能和风险意识。加强与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合作,建立培训基地,形成长效的培训机制。对各级政府部门监管人员、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从业人员,分类分批开展专业培训。建立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
八、加强监管和行业自律
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要充分发挥协调和指导作用,抓紧完善和落实相关配套政策,有序、有力、有效地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各地要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完善监管体系和机制,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防控工作。省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非现场监管,全面推进非现场监管系统的上线运行,提高监管效率,共同打击非法民间借贷组织假冒小额贷款公司之名实施民间高利借贷、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积极推进成立省、市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作用,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加强自律、规范管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