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环保气〔2013〕126号
各区县环保局:
为加强含氢氯氟烃、甲基溴等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管理工作,严厉打击非法行为,强化淘汰工作联动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贯彻落实《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73号),按照《关于加强含氢氯氟烃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的通知》(环函〔2013〕179号,见附件1)要求,请各区县环保局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工作,建立实施项目审批、申报登记、执法检查、配额管理制度。
请各区县环保局明确专门人员负责此项工作,于8月19日(周一)前将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工作联络人员名单(见附件2)反馈市环保局。
二、请各区县环保局结合2010年环保部已掌握企业名单(供参考,见附件3),对辖区内涉及生产、销售和使用含氢氯氟烃、甲基溴等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企业进行全面调查,并于2013年10月15日前将《各区县辖区内消耗臭氧层物质相关企业名单》(附件4)报市环保局。
三、配额许可证、备案申领资格及国家相关政策等具体要求可在“中国保护臭氧层行动网”进行查询和下载。(附件内容可登陆hbj_chouyangceng@163.com下载,用户名hbj_chouyangceng,密码:87671577)
附件:1.《关于加强含氢氯氟烃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的通知》(环函〔2013〕179号)
2. 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工作联络人员名单
3. 2010年天津市ODS使用、销售企业汇总表(供参考)
4. 各区县辖区内消耗臭氧层物质相关企业名单
5. 含氢氯氟烃、甲基溴等重点消耗臭氧层物质简要介绍
2013年8月16日
(联系人:市环保局大气处 马 丽 、李 强
联系电话/传真:87671577,15900371376
87671522, 13920312138
电子邮件:hbj_chouyangceng@163.com
liqiang_191941@126.com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