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3年天津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8-28    浏览次数:2

  各区县中小企业局:

  为规范和推动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工作,我局制定并印发了《天津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了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的服务内容、认定条件和程序等事项。为做好2013年我市示范平台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示范平台申报条件

  示范平台可以是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性平台,也可以是某一方面服务功能突出的专业平台。服务内容包括信息服务、技术支持、投资融资、质量检测、法规标准、节能环保、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管理咨询、创业辅导、市场开拓、人才培训等。示范平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2011年底前设立的独立法人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2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服务功能和设施完善,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

  (三)经营管理团队尤其是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服务创新能力、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具有较稳定的从业人员队伍,其中大专(含)以上学历和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50%。

  (四)服务业绩较突出,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2012年服务中小企业不少于50家,服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五)主要服务于产业集群、小企业创业基地、示范工业园区等中小企业集聚的区域或行业,能满足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需求,对区域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六)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品牌建设方案。

  (七)积极参加中小企业工作部门组织的为中小企业服务推广活动,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企业等相关社会服务资源有稳定、广泛的合作关系,具有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和服务辐射带动能力。

  二、示范平台申报材料

  凡申报示范平台的单位须按以下要求提供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如实填写,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一)天津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推荐表(附件1)。

  (二)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创立发展沿革、发展目标、目前基本情况);

  2、服务对象所在区域的行业状况,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作用,中小企业发展情况和公共服务需求情况;

  3、管理运营情况(包括:主要管理制度、人员激励、能力提升、品牌建设、可持续发展等);

  4、近年来的服务情况(包括:主要服务内容、服务对象、规模、方式、收费等);

  5、主要服务业绩及对区域经济和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贡献(包括:自测情况或典型案例);

  6、获得各级政府扶持的情况;

  7、下一步发展规划或年度运营计划。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长期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2012年度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五)主要服务设施(含软件、仪器设备等)清单。

  (六)主要从业人员情况表(附件2),大专(含)以上学历证书以及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七)2012年服务中小企业名单(附件3);签订的服务协议、合同复印件和服务中小企业的成效评价。

  (八)其它能证明服务能力的相关材料。

  (九)材料真实性声明。

  申报材料要求一式两份、装订成册,并上报电子版。

  三、示范平台政策扶持

  优先推荐示范平台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和中央预算投资项目;根据示范平台开展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业务的服务内容、服务数量、服务质量、服务绩效考评及收费情况等,运用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平台建设项目予以适当补助。

  四、申报工作要求

  滨海新区示范平台申报名额不超过6家,其他区县不超过2家。申报材料(含电子版)请于2013年9月24日前报市中小企业局。

  附件:1.天津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推荐表

  2.天津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主要从业人员情况表

  3.天津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服务企业情况表

  2013年8月27日

  (联系人:王爱民;电话、传真:24219182)

  附件1 申请(1).xls

  附件2 人员(1).xls

  附件3 企业名单(1).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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