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委关于实施“上海市特色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5-25    浏览次数:2

沪教委高〔2012〕37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上海市特色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的通知

各高等职业院校:

  根据《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关于“实施示范性高水平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重点建设若干所国家级示范性和市级特色型高等职业院校”的要求,我委决定在“十二五”期间实施“上海市特色高职院校建设计划”暨“上海市市级示范性高职建设计划”(以下简称“上海特色高职院校建设计划”),旨在进一步推进本市高等职业教育内涵建设,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引导高职院校走创新型、开放型、特色型、服务型发展之路,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上海转型发展提供高端技能人才支撑。

  一、充分认识实施“上海特色高职院校建设计划”的重要意义

  当前,国家正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上海正率先进入转型发展新阶段;高等职业教育的改革发展,在“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的实施和带动下,在探索校企合作办学体制机制、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单独招生试点、增强社会服务能力、跨区域共享优质教育资源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为了更好适应上海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新形势,更好满足本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加快推进“四个中心”建设,以及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对高端技能型人才的新需求,我委将在“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引领下,启动“上海特色高职院校建设计划”实施工作,以专业建设为抓手,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扩大项目建设院校数量,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

  二、“上海特色高职院校建设计划”的目标任务

  “十二五”期间,本市将在继续推进和扶持4所国家级示范高职院校进入“后示范建设”及3所国家级骨干高职院校完成教育部、财政部项目建设的同时,重点建设若干所市级特色高等职业院校(暨上海市级示范性高职院校),以专业建设为载体带动院校整体发展,着力打造一批专业形态有特色、办学形态有特色、院校形态有特色,能够反映上海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特点的高等职业院校,最终形成以国家示范(骨干)高职院校为龙头,市级特色高职院校为支撑,推进上海高等职业教育总体改革发展的立体格局。主要任务有:

  1.以重点专业建设为载体,推进高职专业结构优化调整。主动适应上海产业结构调整升级需要,聚焦国家和上海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布局,聚焦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和“四个中心”建设,聚焦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等对高端技能型人才的需求,充分发挥依托行业办学的优势,进一步调整和优化高职专业结构,着力打造40个左右能与上海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需求相匹配的高职重点专业,带动项目院校整体改革发展,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服务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2.以优化人才培养模式为重点,推进高职院校综合改革试点。践行“让学生成为适应工作变化的知识型、发展型技能人才”的理念,坚持育人为本,深化订单培养、产学交融等多样化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参照职业岗位任职要求制订培养方案,在开发专业课程过程中引入行业企业技术标准,乃至国际认可的职业资格标准;推行任务驱动、项目导向的教学模式;围绕特色专业建设,建立校内及校外实训实习基地;根据职业岗位和人才培养需要,试行更加灵活的多学期、分段式的教学组织模式;吸纳行业企业参与人才培养与评价,将就业水平、企业满意度作为衡量人才培养质量的核心指标,建立健全质量保障体系,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3.以专业带头人培养为抓手,推进师资队伍建设改革。以师德建设为核心,完善整体队伍的双师素质和双师结构,狠抓院校长、专业主任和骨干教师三支队伍,尤其是企业兼职教师队伍的建设。提高专业教师双师素质,与行业企业联合培养专业教师,3年建设期内,使具有双师素质专业教师比例达到90%;加快双师结构专业教学团队建设,聘任聘用一批具有行业影响力的专家作为专业带头人,一批专业人才和能工巧匠作为兼职教师,3年建设期内,使企业兼职教师承担的专业课学时比例达到50%。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办学治校能力,提升科学决策、战略规划和资源整合能力。

  4.以项目组织实施为纽带,推进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注重引导高职院校依法治教、依法办学,尤其是要依法落实高职院校举办方的责任,形成地方政府与行业企业共建高职院校,探索建立高职院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形成人才共育、过程共管、成果共享、责任共担的紧密型合作办学体制机制,发挥各自在产业规划、经费筹措、先进技术应用、兼职教师聘任与聘用、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和吸纳学生就业等方面的优势, 促进校企深度合作,增强办学活力;深化内部人事管理制度改革,落实教师密切联系企业的责任,引导和激励教师主动为企业和社会服务,开展技术研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互利共赢。

  5.以课程衔接和考试制度改革为突破,探索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根据行业和产业发展趋势,准确把握技能型人才的培养规律,推进中等与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促进高等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有机结合,构建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课程、培养模式和学制贯通的“立交桥”,打通技能型人才深造发展渠道,优化高技能人才培养成长途径,为学生的多元发展提供保障;着力提升高职院校能力建设,提高国际化和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各类职业教育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三、“上海特色高职院校建设计划”实施方案

  “上海特色高职院校建设计划”按照学校自主申报、主管部门组织资格审查、专家评议(含材料评审和院校长汇报答辩)、实地抽查,立项公示、过程监控、项目验收等程序组织实施。

  1.工作步骤:2012年5月,启动“市级特色高职院校建设计划”,各高职院校组织力量完成自主申报工作;2012年6月,由市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学校申报的《“上海市市级特色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项目建设方案》(以下简称《建设方案》)进行评议,从中遴选出7所左右的项目院校;项目院校获准立项后,以《建设方案》为依据实施专项建设和管理,项目建设资金通过举办方投入和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相结合的方式筹措,建设期为3年,2015年上半年完成项目验收。

  获准立项的高职院校在建设期内要认真落实《建设方案》,有效组织人力、物力、财力,确保组织到位、措施到位、保障到位,全面完成各项建设和改革任务。建设期满后,由学校主管部门组织项目验收,对全面完成建设和改革任务,通过验收的学校,正式列为“上海市市级特色高等职业院校”。对未能全面完成建设和改革任务,未能通过验收的学校,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对限期无法整改到位的学校,取消其市级特色高职院校建设资格,追回已拨付的财政专项建设资助经费。

  获准立项高职院校的举办方必须作出书面承诺:按照不低于市财政专项建设经费1:1的比例配套建设经费。民办高职院校举办方应作出书面承诺:从市级特色高职院校建设项目启动起,所有学费收入全部用于学校办学,不得挪作他用。

  2.遴选原则:在《建设方案》评议过程中,将按照以下“三个优先”的原则遴选立项院校。

  ——依法规范办学:申报院校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治教,办学行为符合相关政策,基本办学条件须达到《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的通知》(教发〔2004〕2号)的合格标准。

  民办高职院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坚持办学公益性,出资人不要求回报;依法规范办学;年检合格;财务管理规范;法人财产权转移落实;示范性民办高校创建院校优先。

  ——专业特色显著:按照“扶需、扶特、扶强”方针,对符合以下要求的专业加以重点扶持:一是符合国家和上海战略性新兴产业布局要求;二是符合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方向;三是符合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和“四个中心”建设要求;四是符合人民群众和社会服务需求;五是符合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和职业教育国际化信息化发展特征。申报院校须在《建设方案》中明确专业建设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进度,并提供监测点。

  ——体现协同发展:按照以专业建设带动院校整体发展的建设思路,申报院校须在《建设方案》中,重点说明特色专业建设与学校整体发展战略(专业形态、校园形态)的关系,以及特色专业建设与校企合作办学育人的关系(办学形态)。

  3.组织管理:成立“上海市‘市级特色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实施指导办公室”(以下简称“实施办”),由市教委、市财政和教育科研机构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实施顶层设计、项目申报、立项评审、过程监控和竣工验收。实施办设在市教委高教处。

  实施办下设项目协调小组、专业协作小组和执行工作小组等三个执行机构。其中,项目协调小组由教育主管部门牵头,市级特色高职院校立项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负责沟通协调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政策问题;专业协作小组由教育主管部门牵头,国家示范性(骨干)高职院校的项目负责人参加,负责指导协调专业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工作小组由教育主管部门委托科研机构组织设立,为“市级特色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运行管理,以及实施办、项目协调小组和专业协作小组的工作提供保障服务。

  各高职院校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认识推进“上海市市级特色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实施工作的重要性,抓住机遇,认真部署,科学规划,扎实工作,加快改革与发展,努力开创本市高等职业教育新局面。

  附件:(下载)

        1.“上海市特色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2.“上海市特色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项目申报书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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