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商务委关于对典当行业经营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8-29    浏览次数:1

  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市典当同业协会:

  为规范典当行为,防范行业风险,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关于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系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3〕60号)要求,我委决定对全市典当行业开展专项业务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是否在经营场所悬挂《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公开经营范围和收费标准,自觉履行告知义务。

  (二)检查是否安装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并使用该系统实现机打当票(含续当凭证),准确及时录入典当业务相关信息。

  (三)检查企业所有业务客户档案,检查是否按规定开具全国统一当票,抵押或质押物品是否与当票一致。

  (四)检查对当票(含续当凭证)使用管理情况,是否存在自行印制当票行为。已开具当票(含续当凭证)与真实的质、抵押典当业务是否相对应。

  (五)检查企业月报的典当总额、典当余额的数据与当票(含续当凭证)上传数据总额是否相符。

  (六)检查典当企业资金来源情况。主要检查有无非法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款等违规行为。

  (七)检查典当业务结构及放款情况。主要检查典当总额构成及其真实性,是否有超比例放款、超范围经营,尤其是有无发放信用贷款情况。

  (八)息费收取情况。主要检查典当企业是否存在利息及综合费率收取超标准。

  二、检查范围

  全市所有依法取得典当经营资格的典当企业。

  三、检查方法

  此次专项检查采用企业自查、区(县)商务主管部门逐户现场检查、市商务委抽查的方式进行。

  四、检查时间安排

  此次专项检查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一)准备及部署阶段(自文件下发之日至 8月末)。

  由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市典当协会分别组织部署。

  (二)企业自查阶段(2013年9月1日至9月10日)。

  各典当企业按照统一要求进行自查,并在9月10日前将自查报告上报到企业经营地址所辖区(县)商务主管部门。

  (三)组织检查阶段(2013年9月11日至10月30日)。

  1. 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企业自查情况对本辖区典当企业进行逐户检查;2. 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其限期整改;3. 对检查中发现有非法集资违法活动,应及时取证并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四)总结上报阶段(2013年11月15日前)。

  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将排查情况及各企业自查报告汇总整理后书面报市商务委。

  五、工作要求

  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各典当企业要进一步提高典当行业规范守法经营重要性的认识,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切实落实本辖区典当企业的日常监管。通过执行现场检查和高管约谈制度等各种方式的监管,及时防范和纠正典当违规违法行为;各典当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自查,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良好规范的经营管理机制。通过本次检查工作,进一步推进天津典当业健康发展。

201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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