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市容园林委拟定的天津市城市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8-30    浏览次数:1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市容园林委拟定的《天津市城市管理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自2013年10月1日施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容委拟定的天津市城市管理考核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津政办发〔2008〕49号)和《转发市市容委拟定的天津市城市管理"以奖代补"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政办发〔2008〕50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20日

天津市城市管理考核办法市

市容园林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市城市管理工作,适应生态文明建设的新形势、建设美丽天津的新要求、人民群众对改善环境的新期待,全面提升市容环境、园林绿化和城市管理的外在形象和内在品质,增强城市管理考核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增强"以奖代补"资金使用效能,依据《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1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城市管理相关职能部门。

  第三条 城市管理考核紧紧围绕建设美丽天津和全国最整洁城市的目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每寸土地有人管、每件设施都管好、每个细节管到位的要求,努力实现美化、绿化、净化、亮化、细化,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环境支撑,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加舒适的生活环境。

  第二章 城市管理考核监督

  第四条 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实施意见和属地管理原则,城市管理考核范围包括:中心城区和滨海新区建成区,区县人民政府所在街镇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城市管理的其他区域。

  第五条 在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市和区县两级城市管理考核办公室。市城市管理考核办公室负责制定城市管理考核实施细则,组织指导各区县及市级职能部门实施考核;各区县城市管理考核办公室负责对本辖区的城市管理工作逐级进行考核。

  第六条 城市管理考核对象包括: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市容园林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交通港口局、市市政公路局、市水务局、市建设交通委、市国土房管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工商局、市路灯管理处等单位。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对驻区单位、部队、院校等城市管理工作实施考核监督。

  第七条 城市管理考核内容包括: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管理、市容市貌、环境秩序、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城市照明、道路桥梁、综合执法、网格化责任落实、数字化监督指挥、建设施工、社区环境、信访投诉办理、对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以及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的城市管理其他事项等方面的维护、监督管理。

  (二)市市容园林部门:城市市容市貌、城市照明、市级公园、垃圾转运和处理设施的监督管理。

  (三)市公安部门:道路交通秩序、道路交通标志设置和设备设施维护管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停放管理、养犬管理、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

  (四)市民政部门: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丧葬祭奠和社区环境方面的监督管理。

  (五)市交通港口部门:公交场站、机场、铁路客运站和港口客运码头以及公交车、出租车、长途客车的车容车貌监督管理。

  (六)市市政公路部门:市管城市道路、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

  (七)市水务部门:市管城市排水河道及市管城市排水设施的维护管理。

  (八)市建设交通部门:施工工地运输撒漏、工地围档等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方面的监督管理。

  (九)市国土房管部门:旧楼区提升改造后长效管理的监督指导,住宅增设门窗、拆窗改门或扩大原有门窗尺寸等危害房屋安全的执法管理,居民区物业管理、房屋拆迁扬尘管理。

  (十)市综合执法部门:对履行相对集中处罚权规定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十一)市工商部门:利用住宅门、窗、庭院从事无须行政许可审批的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十二)市城投集团:在建工程及未办理移交手续设施的养护管理。

  (十三)市旅游部门:海河旅游船舶及码头的市容市貌、环境卫生、服务设施、公共秩序的管理。

  (十四)市电力、通信、供热、供水、燃气等设施权属单位:

  对所属架空管线杆塔、架空管线、变电站、变电箱、控制柜及地下专业管线井盖等设施的行业管理。

  (十五)市路灯部门:对城市主要道路、街巷路灯照明设施、亮灯率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城市管理考核依据国家和市有关行业管理标准体系,对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和产权单位实施。

  第九条 按照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城市管理考核分市内六区、滨海新区、环城四区、其他区县和市相关职能部门五个类别,采取业务考核、专项考核和绩效考核等方式,通过每日巡查、每周抽查、每月联查、每季民意调查、社会监督等方法,实施"上考下"、"下考上"、"相互考",实现管理目标、管理责任、考核监督的全覆盖。

  城市管理考核成绩采取百分制,其中日常巡查占25%,每周抽查占25%,每月联查占20%,每季民意调查占20%,群众监督占。城市管理考核成绩作为"以奖代补"依据。增加对市领导及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批转的城市管理问题办理情况的考核分值,未及时办理的,对应的考核项目成绩为零。

  第十条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每月专题分析城市管理工作情况,梳理存在问题,向各区县、各相关职能部门通报考核结果,并向分管副市长、各区县和市相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进行反馈。每月10日在天津日报第一版突出位置公布考核分数,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考核成绩连续三次在同类别排名倒数第一的,除向市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报告外,分管市领导约见其主要负责同志谈话,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依法需要给予处分的,向有关部门提出处分建议,由监察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章 城市管理"以奖代补

  第十二条 "以奖代补"资金是市委、市政府为增强中心城区发展活力,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激发各区县、各部门管理城市的积极性设立的,市财政专门安排用于城市管理工作的专项资金。

  采取考核成绩与"以奖代补"挂钩,有效解决城市管理经费不足及重点难点问题,激励先进,鞭策后进,增强各级政府管理城市的宏观调控和公共服务能力。

  第十三条 "以奖代补"资金依据业务考核、专项考核和绩效考核成绩予以拨付。

  第十四条 业务考核是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承担维护管理职责的部门日常养护管理情况给予综合考评。分四个级次予以补贴,主要用于环卫、园林、市政等日常养护管理作业支出。

  (一)市内六区全部区域和环城四区、滨海高新区外环线以内区域,以设施量为补贴基数,市、区政府按不同比例予以分担。

  其中:红桥区、河北区、河东区为8∶2,和平区、河西区、南开区为5∶5,环城四区、滨海高新区为3∶7。年初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商市财政下达各区预拨资金计划,视各区资金配比到位情况按季拨付。年终根据考核结果,再行调整资金计划。

  考核分值在90分以上的,按补贴基数的100%补贴;85分至分的,按90%补贴;80分至84分的,按85%补贴;75分至79分的,按80%补贴;74分以下的,按50%补贴。

  (二)滨海新区根据年终考核结果,采取一次性办法予以补贴。

  考核分值在90分以上的,一次性补贴700万元;85分至89分的,补贴600万元;80分至84分的,补贴500万元;79分以下的,不予补贴。

  (三)对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县、蓟县、静海县的考核补贴,根据年终考核结果,采取一次性补助办法分别予以补贴。

  考核分值在90分以上的,一次性补贴200万元;85分至89分的,补贴150万元;80分至84分的,补贴100万元;79分以下的,不予补贴。

  (四)市相关职能部门以定额标准和现行养护标准差额为基数予以补贴,部门按50%分担。

  考核分值在90分以上的,按补贴基数的100%补贴;85分至分的,按90%补贴;80分至84分的,按85%补贴;75分至79分的,按80%补贴;74分以下的,按50%补贴。

  第十五条 专项考核资金由市市容园林委商市财政局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完善管理设施、清融雪、节日环境布置、拆除违法建筑、规范广告牌匾、治理小广告及应急处置等专项支出,采取一次性办法予以补贴。

  第十六条 绩效考核主要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部分承担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城市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数字化平台运行、档案管理、资金配比使用、区域管理责任落实、问题整改情况、应急保障等进行综合评估。年终,依据考核结果给予补贴。

  考核分值在90分以上的,一次性补贴200万元;85分至89分的,补贴150万元;80分至84分的,补贴100万元;79分以下的,不予补贴。

  第十七条 市和区县政府应将"以奖代补"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及绩效考评范围,实行预算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年终结余资金由市市容园林委商市财政局用于专业装备建设、城市管理信息化建设、专项保障和应急处置等专项支出,并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八条 市内六区全部区域和环城四区、滨海高新区外环线以内区域及市相关职能部门每年上报新增设施量变动情况,经市市容园林委商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纳入下一年度"以奖代补补贴基数,确保设施量与管理经费同步增长,并根据行业定额标准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相应增加补贴资金。

  第十九条 各区县及市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具体制定本单位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及时编制资金使用计划,规范资金审批流程,严禁用于本单位人员、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对挤占、挪用资金的,从下一年度市补资金中予以扣除。

  第二十条 各级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对"以奖代补"资金的监管力度,定期进行专项审计,加强对审计成果的运用,并把"以奖代补"资金管理纳入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各区县应按季足额配比资金,配比资金超过一个月不到位的,扣除当季市补资金;第一季度将全年资金一次性配比到位的,增加绩效考核资金100万元。

  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三个月成绩90分以上的,增加绩效考核资金100万元;连续三个月排名倒数第一的,扣除绩效考核资金万元。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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