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商服字〔2012〕297号
各市商务局、财政局,广德、宿松县商务局、财政局,省直有关企业:
根据全省服务贸易和商贸服务业发展实际,为做好服务贸易和商贸服务业促进资金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促进资金项目内容
(一)重点企业发展奖励资金
1.申报条件:服务外包额过千万美元、服务贸易额过百万美元或增幅超过50%以上的企业。
2.支持标准:采用奖励方式择优支持,对单个企业最高支持不超过50万元。
3.申报材料:(1)法人营业执照及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3)《重点企业发展奖励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1);(4)企业其他有关证明及亮点材料。
(二)文化出口企业奖励资金
1.申报条件:有文化产品或服务出口实绩的企业。
2.支持标准:对新闻出版、影视娱乐、综合服务类相关领域出口额前10位企业择优奖励,每家不超过10万元。
3.申报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及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及业务发展情况、下一步扩大文化出口工作思路等);
(3)《安徽省文化出口奖励企业申请表》(见附件2);
(4)企业出口单证及明细表;
文化产品:产品出口单证(报关单、核销单复印件);明细表,内容包括:报关单号、核销单号、产品名称、贸易方式、出口数量、出口国别、报关口岸、报关日期、报关金额、折合美元金额。
文化服务:服务出口单证(核销单、出口合同复印件);明细表,内容包括:外汇核销凭证号、服务内容、出口合同号、出口国别、出口日期、折合美元金额。
(5)企业相关资质和获奖证书等其他材料。
(三)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1.申报条件:开展国际市场开拓活动的服务贸易、服务外包、商贸服务企业及组织单位。
2.支持标准:对企业国际市场开拓(支持不超过70%)以及省级主管部门组织境内外市场考察与拓展活动进行支持。主要内容包括:境内外展览会;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商标注册;国际市场考察;企业培训。
3.申报材料:(1)法人营业执照及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3)《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申请表》(见附件3);(4)实际费用支出的相关合法凭证,主要包括项目相关的合同(协议、确认书)、证书(样本、光盘等)、发票、机票、银行转账凭证(现金收据)、护照及签证(出国批件)、认证单位等相关资格证书的复印件。认证、专利等证书须提供原件审查,外文资料主要内容须翻译成中文。
(四)商贸服务业促进资金
在全省择优支持2-3家拥有总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和100个以上的早餐网点的大型龙头企业,新建或改造符合“标准化、信息化、连锁化、品牌化、清洁化”的早餐经营网点(店、亭、车),经验收合格的,按照1500元/个的标准给予奖励。支持培育“放心家政”龙头企业,开展“放心家政”宣传活动,打造安徽家政服务品牌。
(五)服务外包培训资金
1.申报条件:已在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中登记注册并上报数据的服务外包企业。
2.支持标准:对当年新录用应届毕业生过百人的服务外包企业择优给予培训资金分档奖励。其中,新录用超过100人的奖励5万元,新录用超过200人的奖励10万元,新录用超过400人的奖励15万元。
3.申报材料:(1)《安徽省服务外包培训资金申请表》(见附件4);(2)新录用应届毕业生身份证明及应届大专以上学历证明复印件;(3)被录用人员与外包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复印件。
(六)综合工作经费
对开展服务贸易、商贸服务政策业务培训、相关标准认定、统计调查、课题研究等工作,给予工作经费支持。
二、资金审核拨付
1.对企业申报的项目,省商务厅、财政厅将根据申报企业材料,结合目标任务、工作重点、特色领域、资金规模等内容综合考虑,择优确定具体额度。
2.支持资金由省财政厅通过市、县财政局拨付到申报单位,省直企业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
3.市县财政局要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申报单位,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
三、工作要求
1.各市县商务局、财政局要切实加强政策宣传,努力通过多种形式将政策送到基层、送到企业,充分发挥政策推动效应。
2.各市县商务局、财政局要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及时申报项目,同时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杜绝弄虚作假。
3.申报促进资金项目内容(一)(二)(三)项的企业必须在商务部“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直报系统”填报相关数据。
4.获得财政项目资金的企业,应不定期向省商务厅(服贸处)报送企业重大活动、获得荣誉、企业及行业发展分析材料等信息。
5.请各市商务、财政部门联合行文、省直企业于2012年6月10日前务必将相关申报材料分别报送至省商务厅(服贸处)和省财政厅(企业处)。
特此通知
附件:1.重点企业发展奖励资金申请表
2.安徽省文化出口奖励企业申请表
3. 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申请表
4.安徽省服务外包培训资金申请表
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