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企一〔2013〕23号
各区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规范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的管理行为,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3〕67号)要求,我们对《天津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操作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天津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特色产业资金),是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我市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含聚集区,下同)内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技术进步、节能减排、协作配套,品牌建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特色产业集群是指以地域和资源优势条件为基础,围绕特色产品的生产、销售、服务等形成的市场化、规模化、集约化和链条化的生产经营群体。
第四条 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支持内容及方式
第五条 特色产业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 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开展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创新水平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知识产权清晰的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二) 鼓励中小企业节能减排。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生产或应用节能减排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集群内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综合治理利用项目的建设、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等。
(三) 加强中小企业与骨干企业专业化协作。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内有较强协作配套关系的中小龙头骨干企业重点产品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中小企业为建立和加强与龙头骨干企业协作配套关系,提高专业化生产水平而进行的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
(四) 推动中小企业产业升级和延伸。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产业升级改造,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企业项目建设和技术改造,集群内主导性产业中小企业向附加值高的产业前端和后端延伸而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
(五) 支持中小企业建设自主品牌。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创建和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参加全国性、区域性自主品牌展览、展示活动,开展自主品牌宣传和推广,加强自主品牌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等项目。
(六)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重点支持为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试验验证、质量认证、知识产权保护、工程技术管理、商务信息交流、品牌规划和宣传等公共服务项目。
(七)支持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重点支持专门促进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发展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项目。
(八)其他。重点支持开展有利于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特色产业资金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投入三种的支持方式。
引导基金项目,采用资本金投入方式;其他项目,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
同一年度,一个企业或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只能选择以上一项内容和一种支持方式申请项目。
第七条 特色产业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特色产业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年贴息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特色产业资金资本金投入的额度,不超过引导基金总规模的30%。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申请
第八条 申请特色产业资金的项目单位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引导基金除外):
(一) 位于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内;
(二)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 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 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五) 申报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持内容。
第九条 特色产业资金的申报材料一般应包括(引导基金除外):
(一) 资金申请文件;
(二) 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 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四)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会计报表;
(五) 承担项目单位法人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及章程(复印件);
(六) 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
第十条 市财政局按照财政部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特色产业资金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负责项目审核、资金分配与拨付,制定年度特色产业资金申报要求。
公布廉政电话和电子邮箱,监督部门全程参与项目组织和评审过程,接受全面监督。
第十一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单位按照年度特色产业资金申报要求申报,区县财政局进行初审。
第十二条 区县财政局将经初审的项目,连同本地区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情况、上年特色产业项目实施情况和绩效评价报告,于每年1月底前,上报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将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列入项目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预算指标和项目评审情况,提出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并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在公示结束后,将资金使用计划报财政部备案,同时抄报财政部驻天津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如财政部无异议,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特色产业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各区县财政部门对本地区获得特色产业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区县财政部门负责指导项目单位做好项目完工、财务处理等后续管理工作,如实撰写绩效评价报告,具体包括:项目建成后实施效果、财政税收贡献、社会责任承担、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按要求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特色产业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操作办法〉的通知》(津财企一〔2010〕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