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农法〔2015〕193号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2015年度农业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
各市农委,合肥市畜牧水产、阜阳市畜牧兽医局,广德、宿松县农委:
为切实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农业行政执法能力,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农办政〔2015〕10号)要求,我委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了2015年度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现将评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各地认真按照通知要求,积极开展案卷自查、互查活动,报送参评的案卷涉及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动监、渔政、农机监理等八大类。10月23日,我委在合肥召开全省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会,对各地推荐参评的52卷案卷进行了集中评查,共评选出2015年度全省农业行政处罚优秀案卷12卷(名单附后)。
从评查总体情况看,全省农业执法机关制作案卷的整体水平有所提升,无论是执法程序、证据收集,还是文书规范、案卷归档都有明显进步。评选出的优秀案卷普遍具备违法事实认定清楚、收集证据确凿充分、办案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条准确完整、实施处罚种类和幅度适格、处罚决定说理性较强和文书制作较为规范等特点,案卷质量进一步提升,体现出办案人员较高的法律素质和较强的执法技能。
二、存在问题
评查发现,全省各地案卷制作质量不平衡。阜阳、六安、芜湖、宣城等市案卷制作的总体质量较好,所推荐的案卷评优率较高;而有的地方对报评案卷没有认真审核把关,对案卷存在的“被处罚主体不准确”、“封面题名不规范”、“适用法条错误”、“行政处罚漏项”等明显错误视而不见,报送了不合格案卷;有的地方多年来没有案卷被评为省优卷,此次评查,全省有八个市、二个直管县制作的案卷未入选省优卷名单;还有个别地方没有按照要求认真审核,报送评选的案卷不在此次评查时间范围内。从评查情况来看,目前全省农业行政执法能力和案卷制作水平仍有较大差异,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农业执法人员培训的工作力度,不断提高农业执法整体水平。评查发现的主要问题表现为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当事人认定不准确。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的规定,或将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而不是字号认定为当事人,或将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和经营者一同列为当事人;没有正确区分个人、法人、其他组织三类被处罚主体,或将其他组织混同个人或法人,或将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作为当事人,或将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的负责人认定为个人;未能准确区分法人、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称谓之间的异同,错误适用称谓;没有认真核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导致当事人认定前后矛盾。
二是收集证据不全面。收集的证据不符合法定要求,不能有效证实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如收集涉案物品的标签、现场照片和影像、当事人身份证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进销货物票证台账等证据不够完整或模糊不清,提取的证据材料没有注明取证时间、地点、取证人和证据提供人等相关说明;收集证据不充分,不能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如对违法所得及货值金额仅凭当事人陈述自认,执法机关没有进行认真梳理、核对计算;个别案卷中附有与本案案情无关的证据。
三是法律适用不正确。法律法规的名称没有引用全称或适用法律法规名称错误,如在《农药管理条例》前,擅自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引用法律条款不准确,把处罚条款或与定案无关的其他条款作为禁止性规定的条款而援引;引用法条没有引用完整原文并明确到款、到项或款、项称谓混淆不分;对违法行为的定性没有使用法律条款原文表述,如“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肥料”而非“经营擅自修改标签内容肥料”;作出行政处罚种类漏项或超越法定幅度;将“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的行政处罚作为责令改正适用;引用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四是执法程序不合法。没有根据案件是否符合听证条件,选择适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违反法定时限;《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告知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时间仍为“三个月”,违反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六个月”规定;自由裁量权不当,对当事人作出从轻或减轻处罚,在案卷中没有相关材料说明;对当事人给予较重的处罚,没有经过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或缺少会议记录;申请延长办案的时间超过“三个月”;登记保存物品未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涉案物品没有依法予以没收或违法没收。
五是文书制作不规范。有的文书“案由”填写不规范,进入案件处理阶段,案由上仍有“涉嫌”字样;制作询问笔录没有严格做到一问一答,笔录没有执法人员签名确认;文书落款处没有执法机关署名、落款日期空白;有的案卷封面题名还有“涉嫌”字样,题名构成四要素表述不完整;有的文书没有按照规定顺序装订归档;有的文书语言表达水平不高,语句不通顺;有的文书编排混乱,出现重复打印、错别字、涂改、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等现象。
三、工作要求
一要积极落实整改,不断提升案卷制作质量。各级农业部门要结合此次评查情况,要求农业执法人员严格按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要求,认真规范制作执法文书,全面、合法收集涉案证据材料,提高执法文书制作水平,切实提高案卷制作质量。
二要加强执法培训,努力提高农业行政执法能力。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大执法人员培训力度,通过开展执法研讨会、举办执法培训班等形式多样的活动,重点培训全面调查取证技能、法律条款精准适用等执法能力,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办案水平,促进农业执法人员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和严格执法。
附件:2015年度全省农业行政处罚优秀案卷名单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2015年12月2日
附件
2015年度全省农业行政处罚优秀案卷名单
1.销售有效含量与登记批准内容不符肥料案
处罚机关:肥西县农业委员会
承办机构:肥西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褚敬青、刘荣魁
2.经营假种子案
处罚机关:亳州市谯城区农业委员会
承办机构:亳州市谯城区农业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王 合、张景亮
3.经营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种子案
处罚机关:萧县农业委员会
承办机构:萧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王顺建、张宗齐
4.生产劣兽药案
处罚机关:阜阳市畜牧兽医局
承办机构:阜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办案人员:刘成文、孙 华
5.销售未取得登记证肥料案
处罚机关:颍上县农业委员会
承办机构:颍上县农业综合执法办公室
办案人员:李明胜、陈传胜
6.经营劣质农药案
处罚机关:临泉县农业委员会
承办机构:临泉县农业综合执法办公室
办案人员:蔡清华、张一方
7.未取得操作证件操作拖拉机案
处罚机关:金寨县农业发展委员会
承办机构:金寨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局
办案人员:刘 勇、袁兴胜
8.经营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种子案
处罚机关:南陵县农业委员会
承办机构:南陵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朱国平、陈尚龙
9.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肥料案
处罚机关:无为县农业委员会
承办机构:无为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王林海、徐海松
10.销售有效含量与登记批准内容不符肥料案
处罚机关:宣城市宣州区农业委员会
承办机构:宣城市宣州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陈 炜、贺 亮
11.电鱼案
处罚机关:宁国市渔业渔政管理局
承办机构:宁国市渔业渔政管理局
办案人员:谢章华、周晓勇
12.未取得登记证擅自生产农药案
处罚机关:望江县农业委员会
承办机构:望江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沈哲松、闵强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