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发改委、农业局: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要求,为做好我省2012年基层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凡纳入全省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条件建设规划的95个涉农县(市、区)的乡镇站均可申报,街道、林场、农垦等非乡镇的农技站不纳入申报范围,开发区、风景区等乡镇站纳入原行政区划所在地申报。
二、申报要求
(一)分类建设。国家将乡镇农技推广机构分为业务用房满足需要、仅配置仪器设备,新建站房、配置仪器设备和改扩建站房、配置仪器设备三类。各地在编制实施方案和投资计划时,须按照实事求是原则,明确各类乡镇站的建设规模和详细名单,认真填写乡镇农技推广机构条件建设任务统计表(见附件),并作为实施方案附件上报。
(二)申报原则。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基本完成的县,按照新建站房乡镇数占总乡镇数的比例不超过70%申报;改革未完全到位的县中,中部县按照新建站房乡镇数占总乡镇数的比例不超过45%申报,西部县按照新建站房乡镇数占总乡镇数的比例不超过60%申报;改革未启动的县,原则上不得申报新建站房。各地在申报2012年投资计划应扣除2011年已安排仪器设备的乡镇站投资规模。
三、建设内容和投资补助标准
要充分利用乡镇农技推广机构现有业务用房和设施设备条件,在现有基础上填平补齐,不得重复建设。主要建设内容为,办公用房、检验检测室等业务用房建设,配置检验检测、综合服务等农技推广服务设备。中央对乡镇农技推广机构建设业务用房、购置推广服务设备给予定额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
(一)仪器设备购置。对享受中、西部政策的县,每个乡镇站中央分别补助8万元、10万元,地方分别按照不低于中央补助标准的50%、20%予以配套。
(二)业务用房建设。对享受中、西部政策的县,新建业务用房,每个乡镇站中央分别补助12万元、15万元;改扩建业务用房,中央分别补助7万元、9万元。地方按照不低于中央补助标准的50%、20%予以配套。
四、项目申报程序
(一)各设区市农业局会同市发改委,按照本通知要求,布置辖区内各县(市、区)开展项目申报和实施方案编制工作。
(二)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申报要求和中央补助标准,组织编制县级实施方案,落实建设条件,报县发改委审批后,由县发改委会同农业主管部门提出投资计划申请文件,于2012年5月29日前联合上报省发改委和省农业厅,同时报送市发改委和市农业局。并提供自有土地证或用地预审意见书、规划意见书(规划设计条件)等相关文件及证明,作为省分解下达投资计划的依据。
五、有关要求
各地发改委和农业局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和指导,精心组织,密切协作,抓紧做好投资计划组织申报和实施方案编制工作,逾期不报的,将不予安排投资。
联系人:省发改委农经处 黄慧明 0791-86280054
省农业厅计财处 方 昕 0791-86225641
省农业厅科教处 吴加发 0791-86232963
省发改委农经处 省农业厅计财处 省农业厅科教处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