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鼓励招商引资,营造良好的创业、创新氛围,吸引更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来我区落户发展,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实现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数量上突破性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贴奖励资金来源于区科技发展资金,由区财政局、区科委共同管理使用。
第三条 补贴奖励的对象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在本区内注册纳税,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在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网上注册、通过区科委初审、市科委复核备案后,认定为新发展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财务状况良好,有较好的信誉,无抽逃注册资金行为,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凡通过认定的新发展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以下标准予以补贴:
(一)注册资金50万元(不含50万)以下的,补贴2万元;
(二)注册资金50万元—100万元(不含100万)的,补贴3万元;
(三)注册资金100万元—200万元(不含200万)的,补贴5万元;
(四)注册资金200万元—500万元(不含500万)的,补贴8万元;
(五)注册资金在5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确定补贴金额。
第五条 区科委提供认定的新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和补贴标准,经区财政局核实无误后,报区科技发展资金领导小组审批,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位。
第六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采取常年受理,随时认定,每半年兑现一次补贴的方式。
第七条 新发展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现行区内招商引资的税收奖励政策,税收奖励按现行管理规定操作。
第八条 如发现企业在认定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舞弊行为的,追回全部补贴奖励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 适用本办法的企业,可同时享受国家和天津市的政策。
第十条 享受补贴和奖励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三年内迁出河西区的,退还全部补贴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