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2011〕122号
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工作力度确保完成
“十二五”节能任务的意见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届八次全会精神,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大节能工作力度,确保完成我省“十二五”节能任务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十二五”节能工作的重大意义
“十一五”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节能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全面完成了“十一五”节能目标,为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按照国家工作部署,我省“十二五”期间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须下降18%。目前,我省城镇化和工业化步伐继续快速推进,能耗仍将持续增长,节能空间十分有限,任务异常艰巨。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认清我省节能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深刻认识加强节能工作对提高我省产业核心竞争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的决策部署上来,把节能降耗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狠抓落实,确保“十二五”节能任务顺利完成。
二、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这一核心任务,严格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建立节约型、清洁型、生态型产业结构,大力推进技术节能、结构节能、管理节能,健全法制、完善政策、创新机制、加强监管,在全省推广普及低消耗、低污染、低排放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驱动、全民参与的节能新格局,确保完成我省“十二五”节能目标任务。
(二)主要目标。
“十二五”期间,全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下降18%,降至0.544吨标准煤/万元,其中:
——重点领域单位增加值能耗大幅降低。到2015年,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比2010年下降20%,交通业、农业单位增加值能耗均下降18%,建筑业完成节能量660万吨标准煤。公共机构单位建筑面积年用电量、公共机构人均年综合能耗量分别下降13%和11%.
——重点用能单位完成既定节能目标。省重点用能单位实现节能量1500万吨标准煤,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节能任务。
——主要产品单位能耗力争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电力、石化、钢铁、有色金属、造纸、水泥、平板玻璃、陶瓷等8大耗能行业单位产品能耗水平力争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三、严格用能管理
(一)实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参照国家对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的指标设定和分解落实方法,结合我省实际,确定能源消费总量目标,建立能源消费目标分解指标体系,制订科学合理的分解方案下达各地执行。通过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积极引导全省各地大力发展低碳产业和循环经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建立新上项目与能源消费增量和淘汰落后产能“双挂钩”机制,引导各地将能源消费增量指标主要用于低能耗、高附加值的项目。对关系国计民生而当地增量指标不足的项目,探索建立能源消费指标市场交易机制。
(二)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未经或未能通过审查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核准和备案,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建立节能评估审查与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共同约束机制,严控新上“两高”(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项目。把能效指标作为衡量引进项目质量的重要标准,综合考虑本地区能源消费增量和环境容量指标,提高项目准入门槛。
(三)建立健全能耗限(定)额标准体系。完善重点耗能行业强制性能耗限额和公共机构等非工业领域能耗限额标准体系。研究制定分类建筑用能定额标准和建筑节能设计规范,加快制修定重点耗能行业节能评价和监测等地方标准,大力推动节能环保标准化工作。对尚未制定国家和行业节能标准的用能产品,抓紧制定地方节能标准;对已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用能产品,研究制定更严格的地方节能标准,积极探索建立以能效领先水平为目标的“领跑者”制度。
(四)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监管。扩大重点用能单位范围,将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纳入省级监管范围,鼓励各市将监管范围扩大到3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有条件的地区可扩大到1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同时制定与地方节能指标相衔接的企业“十二五”节能指标。完善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季报制度并逐步过渡到月报,严格落实重点单位节能目标责任制。
四、加强重点领域节能
(一)在工业领域,重点发展资金技术密集、低能耗的先进制造业,大力发展知识密度高、综合效益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传统产业节能绿色化改造。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全面推进清洁生产,加强资源综合利用,进一步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鼓励提前淘汰限制类产能和设备。优化能源结构,合理增加西电接收电量,优化发展火电,适度建设天然气发电等调峰电源,积极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
(二)在建筑领域,逐步将建筑能耗指标纳入城乡规划许可条件,从源头上控制建筑能耗。建立可再生能源应用补贴机制,推动30%新建建筑采用可再生能源。在珠三角9市开展居住建筑和中小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试点。加强对高耗能建筑的审计和监管,稳步推进节能监管平台建设。到“十二五”期末,全省建筑设计和施工节能标准执行率达到100%,城镇新型墙体材料使用率达到98%以上。
(三)在交通领域,积极发展节能低碳的智能高效交通系统,逐步提高轨道交通运输和地面公交出行分担率,加快公路运输的信息化和智能化进程,推进轨道交通电气化建设和运输装备改造升级。严格执行车辆燃料消耗量限额标准,对实载率低于70%的客车线路不得投放新的运力。加快内河水运发展,推进大宗货物水路运输;加强港口、船舶运力结构调整,推广节能环保型运输船舶。
(四)在公共机构和商贸酒店领域,建立公共机构和商贸酒店能耗统计平台,全面实施公共机构能耗定期报送制度,逐步推行省重点商贸酒店能源利用情况网上季报制度。大力推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节能工作,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力争实施建筑节能标准改造的公共机构建筑占比达30%以上。实施节能型示范高校工程,构建校园能耗实时监控平台,实现高校学生人均综合能耗指标下降15%,建成节能型示范高校40所。
(五)在农业领域,加大可再生能源和生物质能推广应用力度,建设生物质固化成型燃料开发试点。力争新建农户用沼气10万户,扶持750个养殖场建设大中型沼气工程,推广农村经济适用型太阳能热水器15万台。完善全省农村节能技术改造措施,开展全省农村建筑节能示范工作。加快淘汰和更新高耗能落后农业机械和渔船设备,打造2-3个海洋生态系统节能减排示范区和节能渔业示范基地。
五、实施重点节能工程
(一)实施万企(单位)节能工程。组织8000家重点用能企业、1000家商贸酒店、1000家大型科教文卫体等公共机构开展节能低碳行动,打造一批节能示范企业(单位)。按照分级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引导企业(单位)开展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窑炉改造、电机系统优化、工艺节能等技术改造,加快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力争形成3000万吨标准煤节能量。
(二)实施绿色机关工程。大力推进节约型党政机关建设,鼓励党政机关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积极推行节能采购,优先采购节能(节水)设备和产品。提高节能和新能源汽车采购比例,实施公务车油耗定额管理制度。
(三)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积极推广照明、空调、汽车、电机等领域的节能产品,进一步提高节能产品普及率,全面淘汰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公共机构的低效照明产品。建设绿色照明示范城市,打造世界级的LED照明应用综合示范区。加快实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工程。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惠民工程落到实处。
(四)实施节能信息化工程。完善省重点用能单位能源信息管理平台系统,加快建设国家城市能源计量中心(广东、深圳)和钢铁、石化、建材、电力等重点耗能行业能源管理中心,加快实施能耗实时监测,不断完善在线监测系统和数据信息库。实施节能信息化示范工程,以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促进节能减排工作,培育100个节能减排信息技术应用项目示范工程和100个清洁生产信息技术应用项目示范工程,实现节能管理的信息化、实时化和网络化。
(五)实施节能关键技术研发推广工程。加快制订完善重点领域节能关键技术路线图,推广应用成熟的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建立节能技术产业化分类遴选、示范和推广的动态管理机制,加强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工作。每年发布一批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积极推广“能效电厂”试点项目。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节能减排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节能工作深入开展。各地政府要把节能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分解指标、落实责任,确保完成“十二五”节能目标任务。
(二)强化目标责任。省市签订“十二五”节能目标责任书,建立更加严格的节能目标责任制。继续组织开展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对未完成节能任务的地级以上市政府实行节能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三)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完善财政支持节能工作的相关政策,按国家要求建立节能专项资金随本级财政收入增加而增长的机制。多渠道筹集财政资金,统筹用好现有省节能、产业技术研究开发、挖潜改造、低碳技术创新与示范等专项资金,对省重大节能工程项目和重大节能技术开发、示范项目给予补助或贷款贴息支持。加大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的支持力度,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开展工业、建筑业、交通业、商贸酒店、公共机构等节能技术改造。落实国家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合同能源管理、资源综合利用等税收优惠政策,增强企业节能积极性。拓展节能服务公司投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节能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
(四)完善配套政策。强化价格机制对节能的引导调节作用,提高8个省重点耗能行业和珠三角地区11个淘汰类、限制类行业差别电价标准,加大惩罚性电价政策实施力度。逐步推行居民用电、用水阶梯式电价、水价制度。推广电力需求侧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等机制,促进用电规范有序。健全节能法规规范体系,制订出台节能监察、评估和审查,工业园区节能规划评价、节能服务单位管理、工业企业能源量化管理与评价等配套政策文件。
(五)夯实节能工作基础。推进节能管理、监督、服务“三位一体”建设。充实节能管理人员力量,落实工作经费;完善节能监察工作体系,大力推进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严厉打击伪造或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等行为,加大对节能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强能源统计能力建设,健全能源计量管理数据报送制度,定期发布主要能耗数据,加强对节能形势的监测分析和预警。
(六)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将节能宣传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强对节能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措施的宣传。组织开展节能宣传周活动,在企业、机关、学校、社区等单位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大力倡导低碳节能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将节能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强化全民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意识。建立节能教育培训基地,全面提高节能管理人员、重点用能单位以及节能服务单位的节能管理和服务水平。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