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和具体措施解读

发布日期:2013-11-08    浏览次数:1

  市政府新闻办今天(11月7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公安局交警总队相关负责人分别介绍了新修订的《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具体措施等情况。

(一)

  市政府法制办高级法律专务江子浩介绍了《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的立法背景和主要内容。《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2013年10月14日第2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10月20日市政府令第9号公布,将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一、立法背景情况

  市政府于2001年制定的原《管理办法》对加强本市非机动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本市非机动车状况发生了较大变化,其中电动自行车数量增长迅速,截至今年9月份,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已超过300万辆,成为市民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之一。由于非机动车总量大、种类多、行驶速度差异大,而且部分非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薄弱,闯红灯、逆向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屡见不鲜,成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主要因素之一。为此,有必要结合当前的实际情况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修订,进一步规范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和通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

  二、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6章43条,包括总则、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管理、登记管理、通行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规范了以下六个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和相关部门职责。原《管理办法》主要规范非机动车的登记和通行,但随着超标电动自行车问题的凸显,需要从源头上强化对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管,减少超标车辆流入市场,《管理办法》将适用范围拓展到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以及相关管理活动。与适用范围的扩展相对应,非机动车的管理体制也从单一的公安交警路面执法,转变为公安、工商、质监联动执法,《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二是将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中的部分推荐性项目上升为强制性标准,提高安全技术要求。为了从源头上控制超速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在生产、销售环节提高安全技术要求,《管理办法》规定:在本市生产、销售的非机动车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中的电动机功率、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中的汽油机排量等推荐性项目,在本市强制执行。

  三是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向社会公示安全性能良好的非机动车产品。鉴于本市在国家标准基础上提高了技术要求,为了使广大市民更清楚地了解哪些是符合标准,能够在本市销售、登记上牌和上道路行驶的车型,《管理办法》规定:本市对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因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要求而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在本市销售和登记上牌。

  同时,《管理办法》还要求销售者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现行有效的产品目录,并通过店堂告示、销售凭证中载明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车辆已纳入产品目录,符合本市登记上牌条件。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因未纳入产品目录无法在本市登记上牌的,可以依法要求退货。

  四是规范非机动车登记管理,明确登记上牌的要求。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授权性规定,《管理办法》明确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以及市政府规定应当登记上牌的其他非机动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非机动车牌证;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实行自愿登记。此外,《管理办法》还要求外省市号牌非机动车应当取得本市非机动车牌证后,方可在本市通行。

  五是规范非机动车通行管理,明确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和载人要求。《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规定了不同类型非机动车行驶车道的具体范围、禁行区域、避让行人等具体要求。针对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发生率较高的问题,《管理办法》依据上位法规定,对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要求作了重申,即驾驶人必须年满16周岁;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另外,关于非机动车载人问题,考虑到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尚在小学阶段,而且《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能骑自行车上路,需要家长接送上下学,《管理办法》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1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固定座椅;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

  六是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加大惩处力度。为了加大对非法生产、销售非机动车以及违反登记、通行规定行为的惩处力度,《管理办法》在现有法律法规处罚规定的基础上,对下列四项违法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一是销售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行为;二是从事经营性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或者销售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的行为;三是驾驶无牌无证、禁止通行或者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四是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非机动车牌证以及使用其它车辆非机动车牌证的行为。对上述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监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处罚。

(二)

  市公安局交警总队副总队长韦恺人介绍了贯彻落实《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的具体措施。

  一、《管理办法》修订的背景

  近年来,本市非机动车总量特别是电动自行车总量持续、快速增长,截至目前,经公安机关注册登记的各类非机动车达1400多万辆,其中电动自行车300多万辆,此外还有大量无牌无证以及外省市号牌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

  期间,全市公安机关始终把非机动车作为日常执法管理的重中之重,并持续开展了一系列针对非机动车的宣传整治活动,但目前本市非机动车总体上仍然处于交通违法突出、交通事故频发的状态。据统计,2012年以来,全市共查获非机动车各类交通违法行为91万余起,其中电动自行车违法53.8万余起,超过55%。同时,涉及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总体呈上升趋势,以2011年、2012年为例,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起数同比分别上升了2.52%、10.70%,其中违反交通信号、逆向行驶、不按规定让行等交通违法行为是非机动车肇事的主要诱因。

  从总体上看,法律规定的总体威慑力不强、部分问题存在法律缺位等问题是目前影响本市非机动车通行秩序管理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为了进一步强化立法保障,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公安、工商、质监、经济信息化、残联等相关管理部门积极配合,共同推动和实现了此次《管理办法》的修订和出台。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修订内容和对执法管理工作的影响

  《管理办法》的修订出台,进一步完善和强化了非机动车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各个环节的管理规定,为加强非机动车执法管理创造了有利条件:

  一是非机动车源头管理规定得以强化。《管理办法》通过明确部门职责、提高技术要求、实行目录管理、细化销售者义务等规定,为工商、质监部门查处违法生产、销售非机动车行为,提供了更加明确和有力的依据,将非机动车管理节点前移至生产、销售环节,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公安机关道路执法的压力。

  二是执法管理依据更加明确。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上位法授权地方制定的规定,如非机动车登记种类、自行车载人规定等作了补充;对上位法中比较原则的部分规定也作了进一步细化,如非机动车通行规定等。此外,《管理办法》还对一些新问题、新矛盾作了明确规定,如明确了新型车种的法律地位等。这些都有效弥补了法律缺位,为公安机关加强非机动车执法管理提供了更加全面、更加明确、更有针对性的法律依据。

  三是处罚力度和执法威慑力得以提升。根据多年来社会经济和居民收入的发展情况,《管理办法》适当提高了对非机动车部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如对无牌无证非机动车的处罚幅度由原来的警告或者5元以下罚款提高到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这将增强法律规定的警示和教育作用,进一步提升公安机关执法的震慑力。

  三、贯彻《管理办法》的具体措施

  一是进一步加强非机动车登记管理工作,研究推出操作性强、流程简洁方便的措施。根据《管理办法》要求,全市公安交警部门将对办理非机动车登记的各项具体规定进行梳理和完善,进一步明确登记要求,加强登记环节的把关,确保本市非机动车合法、有序,并良性发展。同时,市交警部门还将积极研究、推出一些操作性强、流程简洁方便的措施,为市民办理非机动车登记尽可能地提供便利。

  二是借助《管理办法》实施这一契机,大力整治非机动车突出交通违法行为。市交警部门将不断加大对非机动车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特别是无牌无证、闯红灯、逆向行驶、不在非机动车道行驶等突出交通违法的执法整治力度,力争通过日常的严管严查,促使本市非机动车通行秩序得到较大程度改善。

  三是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加强源头监管。市交警部门将积极配合工商、质监部门开展违法生产、销售、改装拼装非机动车执法整治工作,并形成长效常态的联合执法机制,通过进一步强化源头管理,与道路执法形成强有力的互补,从而不断巩固和提升非机动车管理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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