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医疗保障政策减轻困难家庭医疗负担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3-09-16    浏览次数:1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调整完善我市医疗保障政策,提高我市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减轻生活困难家庭和人员的医疗负担,根据国家和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及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居民医疗保险政策

  (一)提高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水平。在现行居民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标准的基础上,将报销比例统一提高5个百分点。将普通门急诊、住院和门诊特定病种起付标准统一调整为500元。将成年居民住院最高支付限额分别由7万元、9万元、11万元统一提高到18万元。

  (二)提高困难居民参保报销档次。对已经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人员中的重度残疾人员、单亲家庭成员、失独家庭成员、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和城市"三无"人员,其患病住院治疗(含门诊特定病种)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按照居民医疗保障低档参保报销改为按照高档参保报销,所需参保资金按照现行筹资渠道解决。

  (三)提高优抚对象保障水平。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发生的住院和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补助标准提高10个百分点,即:带病回乡退伍人员、参战参试退役人员补助70%,老复员军人、病故军人遗属、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伤残人员补助,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补助90%。

  (四)调整学生儿童医疗保险结算期。从2014年起,将学生儿童医疗保险结算期由学年度调整为自然年度。2013年9月至月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解决。

  以上医疗保险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二、完善医疗救助政策

  (一)扩大医疗救助范围。在覆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人员的基础上,将重度残疾人员和领取物价补贴低收入家庭人员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二)提高医疗救助标准。医疗救助对象发生的住院和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的救助标准由2万元以下部分救助50%、2万元(含)以上部分救助55%调整为2万元以下部分救助60%、2万元(含)以上部分救助80%。

  (三)完善城乡分类救助政策。在已确定八种大病的基础上,对甲亢、I型糖尿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感染、脑梗死五种大病患者的家庭和享受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的家庭,在审核低保和特困资格时,按低保标准的50%核减收入。对享受低保待遇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由增发低保标准的10%调整为增发30%,对城市"三无"人员由增发低保标准的50%调整为增发100%。

  (四)加大医疗临时救助力度。对家庭收入水平低,残疾人员、退休人员、幼儿、学生等情况聚集的家庭成员患大病的,作为医疗临时救助重点,加大临时救助力度。

  (五)增加医疗救助次数。对因患大病住院治疗造成医疗负担过重的医疗救助、优抚对象和其他相关人员,由每年救助一次改为每半年救助一次。

  (六)健全生活和医疗帮扶机制。对于患病的困难人员,各项保障制度给予帮扶后仍有困难的,由区县人民政府继续给予生活和医疗帮扶,形成市和区县联动帮扶机制。

  完善医疗救助的相关政策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实施,2013年月1日至本意见发布期间,符合救助范围和标准的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标准按本意见执行。

  三、加强医疗保险管理与服务

  (一)严格控制参保人员就医个人负担率。医疗机构应向患者提供优质基本医疗服务,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选择实施医疗服务,不得提供过度医疗服务。严禁超标准收取住院押金(三级医院10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一级医院不收住院押金)。

  (二)加强对就医诊疗行为的监督。发挥医疗保险监督执法队伍的职能作用,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就医诊疗行为的实时监控,及时发现、纠正欺诈骗保和不规范诊疗行为。对提供过度医疗服务、超标准收取住院押金等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发挥社会组织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医疗保险监督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服务医师在住院费用和药品、医用耗材等方面的使用情况,将就医诊疗行为纳入社会监督。

  (三)加强对患重病的困难人员的服务。区县人民政府要完善帮扶措施,落实帮扶资金,做到逐人逐户登记,及时联系慰问帮扶,解决好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市人力社保、民政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增强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的针对性、有效性。

  市卫生部门要严格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努力减轻参保患者的医疗负担。市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确保预算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医疗机构要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做好对重病人员的跟踪回访工作。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9月2日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