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省级公路、水运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11年8月29日以粤发改交通〔2011〕1106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省级公路、水运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明确管理职责、管理程序,提高计划管理水平,根据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04〕103号)和《关于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问题的批复》(粤府函〔1997〕162号),以及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9〕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公路、水运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分为总体投资计划、重点专项投资项目计划和一般专项投资项目计划。
第三条 总体投资计划指对本年度省级公路、水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各重点专项投资总额和各一般专项投资总额的计划安排。
重点专项投资项目计划包括重点公路(高速公路)、国省道新改建、国省道大修及改善工程、县乡公路和桥梁新改建及维护、公路运输站场、国防公路、内河航道等投资计划。
一般专项投资项目计划包括国省道GBM工程、文明样板路建设及航标补助、国省道危险地段改善、新农村公路路面硬化补助、特大水毁公路修复、危桥改建加固、公路养护机械和大道班建设、乡镇渡口渡船更新改造、重点渡口码头改善等投资计划。
第四条 省级公路、水运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返还我省的新增成品油消费税替代性和增长性补助收入、省级财政性专项资金、交通融资平台资金等。
第五条 年度省级公路、水运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资金总额由省级财政预算确定。
第二章 计划管理职责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下达省级公路、水运固定资产总体投资计划和重点专项投资项目计划,备案一般专项投资项目计划;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第七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研究提出省级公路、水运固定资产总体投资计划、重点专项投资项目计划建议,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其中县乡公路和桥梁新改建及维护投资项目计划可由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省交通运输厅下达);受省发展改革委委托,分解下达一般专项投资项目计划,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负责计划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省公路局、航道局和省交通集团负责编制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省级公路、水运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建议,报送省交通运输厅,抄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九条 各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下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本地区省级公路、水运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建议,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地区内权限内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会同本级发展改革等部门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第三章 计划管理程序
第十条 每年1月底前省公路局、航道局,省交通集团,各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发展改革部门按各自管理职责上报本年度省级公路、水运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建议。
第十一条 省交通运输厅根据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工作安排,结合各单位申报情况,统筹安排,提出省级公路、水运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建议,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于每年4月底前将省级公路、水运固定资产投资总体计划和重点专项投资项目计划下达省交通运输厅和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执行。
第十三条 省交通运输厅于每年5月底前转下达重点专项投资项目计划,分解下达一般专项投资项目计划至省公路局、航道局和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交通集团,抄送省财政厅和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四条 省级公路、水运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变更投资、调整建设规模、降低技术标准等。确需调整变更的,报由原计划下达单位批准。
第四章 计划编制要求
第十五条 省级公路、水运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要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省综合运输体系发展等专项交通规划以及年度工作重点等进行编制,应优先安排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要项目,优先安排在建项目。
第十六条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上报年度投资计划建议时需将上一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一并上报。
第十七条 新列入省级公路、水运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审批手续,并具备当年开工建设条件。项目审批权限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投资建设公路和水运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粤发改交通〔2010〕21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省和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和交通主管部门对列入省级公路、水运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要加强审核,严禁多渠道、重复申报建设补助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各地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