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广东省农村环境保护行动计划(2011-2013)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环境保护厅2011年8月30日以粤环〔2011〕99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是促进农村可持续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解决农村环境突出问题、改善和保障民生的迫切需要。近年来,我省农村环保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农村环境总体形势仍然严峻,农村生活污染、面源污染逐步加重,工业污染、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加剧,农村饮用水安全受到威胁,农村环境保护体制机制不健全、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农业污染源缺乏有效控制、农村环境监管能力薄弱等问题凸现,影响了广大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及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进一步加快我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解决我省农村环境突出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6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29号)和《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粤府办〔2011〕48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提高农村生态文明水平为主题,以生态示范及宜居城乡创建、“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农村污染减排为抓手,建立完善农村环境保护体制机制,不断加强农村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深入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保障农村生态环境安全。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突出重点。
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涉及面广,基础薄弱,任务繁重,许多历史遗留问题难以在短期内解决,必须统筹规划。围绕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农村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等工作重点,优先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影响面大、矛盾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抓好试点示范,以点带面、点面结合,不断提高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成效。
2、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综合考虑我省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条件差异,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珠江三角洲地区要加大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力度,坚持环境优先战略,全面推进城乡环保一体化;粤东西北地区要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加大农村环保投入,重点加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基层能力建设。
3、创新机制,协调联动。
创新农村环境管理体制机制,按照统筹城乡发展、建设宜居城乡的要求,建立各级农村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形成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4、政府主导,公众参与。
发挥各级政府主导作用,落实农村环境保护的责任。充分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宣传手段,增强农村环境保护意识,调动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引导公众参与,确保行动计划得到全面落实。
(三)工作目标。
到2013年,建立农村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基本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部分突出的环境问题得到解决,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污染源减排取得初步成效,农村环境监管能力得到加强,农民群众环保意识得到提高,农村生态环境得到初步改善。
——全省选择3-5个市、县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试点工作;
——基本完成全省建制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
——基本完成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任务;
——以县域为单位,完成全省30%的自然村综合整治建设;
——珠江三角洲地区所有建制镇基本建成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县(市、区)建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
——建成国家级、省级生态乡镇30个以上、生态村60个以上,建成市级生态村镇300个以上,建成20个宜居城镇、31个宜居村庄创建指导点;
——完成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程15个,完成“以奖促治”村庄环境综合整治项目100个;
——建成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生态健康养殖及综合利用示范工程20-30个。
二、主要任务
(一)以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为重点,保障农村饮水安全。
1、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调查。
2011年底前完成全省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估,逐步建立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定期监测制度,推进农村饮用水安全监督监测制度化、常态化。2013年底前,各地级以上市在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状况调查及评估工作基础上,逐步开展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调查、监测与评估工作,为科学有序开展分散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奠定基础。
2、稳步推进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
各地要科学规划,优化整合现有的农村饮用水水源布局和供水格局,统筹城乡供水,扩大市政统一供水范围,减少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数量。在村庄居住较集中的地方,鼓励建设集中供水工程,有计划的推行区域供水,实行集中保护。珠江三角洲地区农村饮用水供水原则上要纳入城乡统一供水范围,其他地区应根据本地情况尽量纳入城乡统一供水范围。各地要依法开展建制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工作,饮用水源保护区应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加强隔离防护设施建设,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到2013年,完成建制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方案。
3、加强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管。
各地要加强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和环境执法监管工作,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占用河面、湖面等饮用水源水体或者直接向河面、湖面等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餐饮、娱乐设施。定期开展影响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的安全隐患排查,依法取缔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和排污口,防止水库水华及水源污染事故的发生,2011年开展一次农村集中式和水库型饮用水源地环境风险排查和整治工作。加强农村小型集中式饮用水源的保护工作,在农村饮用水小型集中式取水点周围半径二百米区域内禁止清洗装贮过有毒有害物品的容器,禁止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禁止建立墓地,禁止掩埋动物尸体;农村饮用水小型集中式取水点周围半径一百米区域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设置饲养场、肥料堆积场、公共厕所,禁止堆积垃圾、工业废料等。
4、深入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针对目前我省农村饮用水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深入实施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程,解决农村取水不方便、水源保证率不足和饮水水质达不到饮用水卫生标准等问题。充分利用现有自来水管网,加强统筹规划建设,通过管网延伸供水、镇级中型水厂建设等方式实现连片、跨区域供水。对农村居住人口分散的山区,因地制宜选择较小规模的集中式或分散式供水。加快集中供水工程建设,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结合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推进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建设。到2013年,全省基本完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任务,解决全省农村1645.5万人的饮水安全问题。
(二)以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为重点,加快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5、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各地级以上市要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污染状况调查,摸清本地区农村生活污水污染现状和治理设施情况,于2012年前完成农村生活污水状况调查报告并提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备案。
按照国家“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要求,加快推进各地农村集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重点加强水源保护区、具有饮用功能重点水库区、重要沿江与河流上游地区、重点流域以及珠江三角洲地区乡镇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城乡结合部的乡镇要加快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污水输送管网的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将污水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管网;离城市较远的乡镇以及居住比较分散、经济条件较差村庄,可采取分散式的人工湿地等实用、经济、易管理的工艺对生活污水进行处理,鼓励有条件的村庄实施雨污分流。珠江三角洲地区争取在2012年底前镇镇建成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其他地区要大力推进水源保护区、重要生态敏感区周边乡镇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各地要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积极探索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保障日常运行经费,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
因地制宜开展村庄生活污水治理,对于布局分散、人口规模较小、地形条件复杂且污水不易集中收集的村庄,可采用庭院式小型湿地、污水净化池和小型净化槽等分散处理技术;对于布局相对密集、人口规模较大、经济条件较好或旅游业较发达的村庄,可推广采用活性污泥法、生物膜法和人工湿地等集中处理技术。符合市政污水管网接入要求的村庄可采用城乡统一处理模式,将污水纳入邻近的集中污水处理厂处理。
6、加大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力度。
各地级以上市要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状况调查,摸清本地区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现状和治理情况,于2012年前完成农村生活垃圾状况调查报告并提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备案。
加快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的规划建设,重点推进县级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力争到2012年,珠江三角洲地区县(市、区)全部建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推进县域垃圾无害化处理试点工作,完善垃圾清运设施建设,将垃圾处理场的服务范围辐射到周边镇村,探索建立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系统,2011年完成从化市、增城市、鹤山市、兴宁市、乳源县、新兴县等6个县域垃圾无害化处理试点建设,并新增一批县级垃圾无害化处理试点。
各地要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因地制宜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鼓励农村垃圾分类回收,实现生活垃圾资源化和减量化。城镇化水平较高、经济较发达的村庄可推广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置技术模式,推行“户集、村收、乡(镇)转运、县处理”;布局分散、经济欠发达、交通不便的村庄,要在优先推行垃圾分类基础上,选取有机垃圾与秸秆、稻草等农业废物混合堆肥以实现资源化利用,无法资源化利用的垃圾定期运到附近乡镇垃圾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各地要逐步建立农村环卫保洁制度和垃圾收集运输机制,通过每家每户参与以及鼓励农村低保人员参与等多种形式,建设相对固定的环境保洁队伍,并配备必要的垃圾收集工具和垃圾转运车辆,维持农村环境卫生保洁长效运行。
(三)以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为重点,推进农业污染减排。
7、强化畜禽养殖环境监管。
各地要加快推进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依法划定畜禽养殖业禁养区,并根据当地环境承载能力和总量控制要求划定限养区、适养区,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促进畜禽养殖业有序、可持续发展。各地级以上市要于2011年前将划定情况上报省环境保护厅、省农业厅备案。
各地要强化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环境监管,对新、改、扩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严格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定期组织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严肃查处畜禽养殖业的各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督促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严格执行广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确保达标排放。2011年底前,各地级以上市要在完成摸底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污染减排,建立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区)的环保监管档案,完善基本信息数据库,逐步将其纳入环保日常监管范围,积极探索有效的监管模式。2012年6月底前,各地级以上市要完成制订本地区畜禽养殖业整治方案并上报省环境保护厅、省农业厅备案,开展统一、集中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区)清理整顿行动,并于2012年底前完成本地区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区)清理整顿工作。禁养区内的养殖场(区)要依法予以关闭、拆除,非禁养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区)要做到手续完善、污染物达标排放。按照流域环境污染状况、环境承受能力和总量控制要求,对现有未经审批的畜禽养殖场(区)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限期完善相关审批手续,防止珠江三角洲地区畜禽养殖业向粤东、粤西和粤北饮用水源地区转移;对相关审批手续齐全但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畜禽养殖场(区),依法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坚决予以关闭。
8、推进重点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减排。
以列入“广东省重点生猪养殖场”的300家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及列入“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为重点,大力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和主要污染物减排。各地要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为重点,明确本地区农业源减排的目标、任务及工程项目,加大投入,推进畜禽养殖全过程综合治理、加快各类治污设施建设或升级改造、改进养殖方式、提高养殖专业户小区化管理水平,引导养殖专业户和散养户进行适度集中和统一治污,促进“十二五”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区)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减排,力争80%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固体废弃物和废水贮存处理设施,实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9、积极推广生态养殖。
积极推动生态化、标准化养殖场(区)建设,组织省重点生猪养殖场开展环保达标创优活动,建立一批生态健康养殖示范畜禽养殖场(区),发挥龙头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纽带作用,从源头控制污染,实现清洁生产。开展生态养殖和固废综合利用试点示范,引导畜禽养殖产业发展模式向生态化转型,推动种养结合、废弃物循环利用、无公害畜禽产品生产等农业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模式,将污染治理与能源开发、资源回收利用有机结合,不断提高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水平,做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全面推进标准化养殖场(小区)建设和改造,完善环保设施。大力发展生态养殖,因地制宜推广干清粪或铺垫式节水清粪、有机肥生产、沼气化处理、农牧林种养结合等多种形式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2011年,在惠州博罗县、云浮新兴县、汕头市等地启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及固废综合利用试点示范工程建设并逐步推广,力争到2013年,全省规模化养殖场(区)废弃物资源利用率达到80%.(四)以实施“以奖促治”和“万村百镇”活动为重点,推动村庄综合整治。
10、全面开展村庄综合整治。
各地要积极实施“以奖促治”政策,加快解决农村突出的环境问题,重点围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和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农业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防治等与村庄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环境问题开展整治。坚持“抓点、带线、促面”,针对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危害农民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的村庄大力实施整治,针对不同地区存在的某一类最突出环境问题开展集中整治,针对重点流域、区域和问题突出地区开展集中连片治理,围绕东江等重点流域和新丰江、南水水库等重要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湖库周边积极开展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到2013年,完成“以奖促治”村庄环境综合整治项目100个,建成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示范工程15个,基本解决“问题村”的突出环境问题。
加快村镇规划编制,到2012年全省完成全部建制镇总体规划,珠江三角洲地区完成全部村庄规划,粤东西北地区完成70%以上村庄规划。以村庄规划为指导,全面开展村庄整治,实施“万村百镇”整治建设工作方案,重点抓好城镇的出入口以及主干道、国道、省道两侧1000米以内的村镇整治建设。按照建设宜居农村和城乡一体化要求,小城镇要加强污水治理,逐步完善污水收集管网系统;加强垃圾收集和处理,建设压缩型垃圾转运站和无害化垃圾填埋场,做好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理工作,实施“净化、美化、绿化、亮化”工程,以县域为单位,实现每年整治10%的自然村的目标,改善农村生态条件。
11、重点推进东江流域农村环境连片整治。
积极推进东江流域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河源、惠州、韶关等市要以新丰江水库、潼湖流域为重点,于2011年启动东江流域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试点示范工作,其中潼湖流域重点解决畜禽养殖清理、遗留污染处理、农村生活垃圾收运、污水收集处理等问题,新丰江水库重点解决农村垃圾收运、污水收集处理等问题。
(五)以开展生态示范及宜居村镇创建活动为重点,促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
12、大力推进生态示范创建活动。
加快建立和完善生态示范建设标准体系和激励机制,深入推进创建工作,不断提高创建质量,由点到面,逐步形成规模和体系。2011年完善省级生态示范创建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2012年底前,各地级以上市要建立健全市级生态村镇的建设标准及考核办法。加强对生态示范创建成果的动态管理,不断巩固创建成果,及时总结、推广各地生态创建的成功经验。
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资源环境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有计划、有重点地推进生态示范建设工作。中山、深圳、珠海、韶关等市要加快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工作;珠海市、湛江市、韶关市始兴县、惠州市龙门县等加快创建国家级生态市、生态县工作进度;佛山市启动国家级生态市创建工作。在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及国家级生态市(县)创建中要注重加强生态村镇创建等基础工作及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工程建设。其它地区要充分发挥本地生态自然优势,因地制宜开展各级生态乡镇和生态村的建设。到2013年,全省新建成国家级、省级生态乡镇30个以上、生态村60个以上。
13、积极推进宜居村镇创建活动。
各地要认真按照《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宜居城乡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09〕24号)、《广东省创建宜居城乡工作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广东省宜居城镇、宜居村庄、宜居社区考核指导指标(2010-2012)(试行)》要求等,以宜居村镇创建工作为统筹,以宜居建设行动计划为抓手,多渠道筹措资金,抓好省宜居城镇、宜居村庄创建指导点的行动计划编制、实施工作。按照“试点先行、以点带面、全面铺开”的工作部署,积极推进宜居城镇、宜居村庄创建工作,2012年前建成20个省宜居城镇、31个省宜居村庄创建指导点,示范带动在全省建成一批宜居城镇、宜居村庄。
(六)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环境监管为重点,促进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
14、强化矿产资源开发和工业污染的环境监管。
严格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等环境管理制度,禁止在农村地区开发建设不符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加大农村环境监督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开展农村地区工矿污染专项整治督查,防止工业污染向农村地区转移。
强化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的生态环境监管,抓好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生态保护,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和环境风险应急管理。提高资源开发环境准入条件,严格落实新建(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新开发矿山必须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建立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督促矿山企业履行环境恢复治理义务。开展资源开发类和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落实企业和业主生态保护与恢复的责任机制,督促企业在资源开发过程中加强预防,规范开发建设与日常运营活动,保护生态环境。各地级以上市要于2011年完成本地区矿产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的摸底调查,于2012年组织开展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的检查,落实环评及“三同时”制度,落实生态治理和恢复责任,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各级政府要加强监管,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强化联动,实现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的全方位监管格局。
15、加大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力度。
以加强工矿企业污染防治监管为重点,从源头控制土壤污染,强化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严格控制农业区和农产品产地周边的工业点源,防止废气、废水和固体废弃物对农用土壤造成污染,严格限制主要粮食产地和蔬菜基地的污水灌溉。开展对主要粮食产区、瓜果和蔬菜产地等重点地区土壤污染加密调查,以基本农田、重要农产品产地特别是“菜篮子”基地为重点,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风险评估。逐步建立农产品产地土壤分级管理利用制度,分类型制订和实施污染土壤管理对策,对土壤污染严重、不适宜种植养殖的土地,依法调整土地用途,提高农产品安全保障水平。对受污染的农田土壤开展生态修复试点示范。
(七)以发展生态农业为重点,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16、积极防治农药、化肥和农膜等农业面源污染。
强化对农药、化肥及其废弃包装物,以及农膜使用的环境管理。推广各类生物、物理病虫害防治技术,降低农药施用量。调整肥料结构,推进农家肥、畜禽粪便等有机肥料资源的综合利用,推广微生物肥料和垃圾堆肥,普及测土配方施肥,教育和引导农民提高化肥施用技术水平,结合合理的灌溉技术,减少化肥流失。推广使用可降解塑料薄膜,改进农膜使用技术,减少农膜对土壤的危害。建设农业投入品、废弃包装袋(瓶)等废弃物收集池,防止对农业生态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17、大力发展生态农业。
因地制宜推广和开发生态农业实用技术,加大有机农产品基地、沼气示范等工程建设投入,推广稻田立体种养、“猪-沼-果”物能循环再生、丘陵山区立体种养、基塘结合、庭院立体经营等生态种养殖模式,建设与种植业、养殖业和加工业紧密结合的生态农业模式,实现农业生产物质的循环利用,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大力开展环保产品认证工作,鼓励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产品,促进农产品规范安全生产。
(八)以能力建设为重点,提升基层环境监管水平。
18、加强农村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以基层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为重点,推进重点流域、重点饮用水源及重要湖库等重点区域所在地有条件的县级监测站在2012年底前实现达标建设;逐步建立并延伸农村环境监测网络,提升对农村饮用水、土壤及空气的环境监测能力。完成重点区域内水质自动监测站的建设,并调整和扩大监测点位布设范围,在重要的饮用水水源地增加重金属、蓝藻等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同时,对重要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开展定期监测,对存在污染隐患或风险的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适当增加监测频次。加强其他地区的县级监测站,优先推进环境监测仪器设备标准化达标建设,并对技术人员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基层环境监测水平,使其逐步具备水、气、土壤中常规监测以及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的监测能力。
19、加强基层环境保护机构和队伍建设。
各地环保部门要明确机构负责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有条件的乡镇可设立专门机构,有条件的村可设置专职人员,负责农村环保工作。各地要积极探索,强化农村环境管理和服务,可通过将有关工作委托给村(居)委会、实行购买服务等形式,建立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等多种形式,加强农村环境保护。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考核。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农村环境保护行动计划实施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对行动计划实施的组织领导,积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大力推进行动计划的实施。各地可参照省的做法,建立环保、发改、财政、国土、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卫生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分工合作、齐抓共管,努力解决农村环境保护问题。
不断完善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考核机制,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特别是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纳入年度环保责任制考核。探索建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2011年启动全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试点工作,定期组织对各试点地区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建立全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的相关实施细则和考核机制等支撑体系,并于“十二五”期间在全省推广实施。
要建立本行动计划实施的监督考核制度,由省环保部门牵头分年度对各地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各级政府要精心组织实施,全面动员,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社会积极参与的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机制,确保农村环境保护行动计划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二)明确职责任务,形成工作合力。
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负责农村环境保护行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定期通报行动进展情况,负责牵头建立农村环境保护协调工作机制,指导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及“问题村”突出环境问题整治、生态示范创建等,强化农村饮用水源、畜禽养殖、矿产资源开发等环境监管。发改部门负责制订有关激励政策,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农村环境保护工程重点项目审批立项,并及时下达财政年度投资计划;财政部门负责研究制订有关财政政策和措施,按规定落实和监管农村环境保护行动所需资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村镇规划编制、村庄整治和宜居城乡建设等工作,负责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水利部门负责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农业部门负责指导和推广规模化畜禽养殖生态健康养殖,负责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农田土壤污染防治和农业污染源减排等有关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农村改厕、农村饮用水卫生监测等工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监督管理以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废旧矿山的生态修复等工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农村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三)加大资金投入,健全保障体系。
积极争取中央各项涉农资金支持,用好省级村镇规划编制和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有效整合各项涉农资金,重点支持行动计划的重点工程项目,推动项目的实施。
各地要统筹有关资金,加大对农村环境保护投入,不断探索创新资金投入方式,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逐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对治污成效突出、示范推广作用明显的项目和技术根据本地区实际研究制订资金优惠及扶持政策。
(四)加强宣传培训,营造良好氛围。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经验,通过召开现场会议等形式交流经验、宣传典型,提高各地农村环境保护的水平。加强对乡镇领导和基层干部的环境保护相关知识培训,不定期组织村民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农村污水及生活垃圾处理等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参与污染防治的能力。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渠道,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村环境保护知识和政策法规的宣传,提高农民的环境意识,调动农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广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