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环办函〔2012〕112号
关于补充完善2012省级环保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项目申报材料的通知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近日,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组织环保专家、财评专家联合对各地申报的“2012四川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项目”进行了审查,并形成了专家意见。现将需要修改的项目发给你们,请组织相关区县和企业按照专家意见修改完善申报资料,并于6月15日前反馈回我厅(一式三份),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扩权县的相关项目情况由各市、州环保局代为通知。
请各地在项目申报过程中严格把关,严格执行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省级环保专项资金污染防治项目申报指南》和《四川省污染防治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导则》,对于编制单位无资质、科研内容和资料不齐、新扩改建项目和城镇污水治理项目等一律不予上报。
附件:2012四川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项目专家评审意见表(需要修改完善部分)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