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文件精神,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推动我市社会救助由生存型向发展型转变,切实维护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依据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的原则,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完善制度建设。
科学制定认定标准,探索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机制建设。
提升服务水平。根据救助对象需求提供更多个性化救助服务,规范服务管理程序,实现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生存型向发展型转变。
改进工作手段。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提高救助对象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加强保障能力。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机构,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增强服务管理能力。
二、政策措施
(一)完善认定条件。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市最低生活保障认定条件,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具体认定办法按照市民政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规范标准调整机制。建立健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综合运用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恩格尔系数法、消费支出比例法等测算方法,参考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城镇居民基本生活费用等因素,动态、适时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与最低工资标准保持适度差距。进一步加强城乡统筹,逐步缩小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差距。落实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补助联动机制。
(三)规范审核审批程序。
规范申请程序。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申请人也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交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交相应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人户分离家庭具备户口迁移条件的,应先将户口迁移到居住地后再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具备户口迁移条件的,应向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规范审核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
规范民主评议。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组织村(居)民代表、村(居)委会成员、楼栋长等评议代表,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各区县要进一步规范评议程序、评议方法、评议内容及评议参加人员。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
规范审批程序。区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应当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审核意见、调查材料、民主评议情况等进行全面审查,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有条件的地方,区县民政部门可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实施联审联批,促进审批过程的公开透明。
规范公示程序。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公示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及审核结果等在社区显著固定位置进行公示。区县民政部门应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成员、收入、保障金额等情况进行公示。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中要保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无关的信息。逐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和异议复核制度,群众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审批管理机关应进一步调查核实。
规范发放程序。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通过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将最低生活保障金按月足额、及时支付到保障家庭账户。
(四)建立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在强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核查手段基础上,加快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立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实现多部门信息联网。经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市和区县民政、公安、人力社保、房管、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统计、财政、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和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并在职责范围内及时提供相关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险、住房、存款、证券、个体工商户、纳税、公积金等方面的信息,为居民申请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住房保障等提供认定依据。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流程,科学核定申请家庭经济状况。
(五)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
区县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管理服务,定期跟踪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变化情况,并根据变化情况随时取消保障待遇或者调整保障水平,形成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格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变化定期报告制度,定期开展核查,加强分类复审,对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等传统民政救济对象可每年复核一次;对于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半年复核一次;对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具备劳动能力或收入变化可能性较大的家庭,原则上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必要时随时核查,及时掌握救助家庭收入变化情况。
(六)加强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
加大就业扶持力度,鼓励、引导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积极就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失业的城市困难群众,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应当先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登记就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向登记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及时的就业服务和重点帮助。对实现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提高临时救助水平,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更好地解决困难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完善医疗、教育、法律援助等专项救助制度。继续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养老补贴政策,做好资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老年人、孤儿、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等重点救助对象,提高救助水平。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签订"包保协议"、"帮扶责任书"、"一帮一"、"结对子"等形式,积极开展扶贫助困活动。大力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创新发展机制,充分发挥慈善事业对社会救助的补充作用。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区县人民政府应成立社会救助协调机构,统筹协调政府、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创办的各类救助机构和慈善救助事业。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科学发展考评体系。民政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统筹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医疗、教育、住房等其他社会救助政策以及促进就业政策的有效衔接,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落实管理责任。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总责。
区县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制定落实、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结合本区县实际和全面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要求,科学整合区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社会救助管理机构及人力资源,按照救助对象户数配备相应工作人员,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补充基层工作人员,充实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力量,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核查工作质量。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保障工作场所、条件和待遇,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水平。加快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全面推广应用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和公示等审核职责。要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绩效考核指标,考核结果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三)加强经费保障。财政部门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投入。市财政对保障任务重、财政困难区县给予重点倾斜。各区县财政要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际需要,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纳入预算。补充配备基层工作人员所需资金由同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对乡镇人民政府经费支出确有困难的,由区县人民政府从财政预算适当给予补助。
(四)加强监督追责。区县人民政府每年要组织开展对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对全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进行重点抽查。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及时查处并公布问题处理结果,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各区县要公开监督咨询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组织参与、评估、监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财政部门要通过完善相关政策给予支持。市民政局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具体办理和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受理、审核、审批等事项的区县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备案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对受理的近亲属低保申请应单独登记,区县民政部门要对备案的低保对象严格管理并逐一入户核查。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地方政府和部门负责人,以及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纪检和司法部门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民政部门加大对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查处力度,及时追回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公安机关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相关处罚。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外,还应将其有关信息记入征信系统。
(五)加强政策宣传。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市政府新闻办要组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宣传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成果,各级民政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宣传栏、宣传册、明白纸等方式,大力宣传认定条件、审核审批、补差发放、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引导公众关注、参与、支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信息公开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完整性。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