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美丽天津建设纲要》(津党发〔2013〕19号)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油品质量升级价格政策有关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845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在我市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车用汽油。市有关部门、各油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加油站及有关油品销售单位要积极做好工作,确保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车用汽油的生产、供应和销售。国家第四阶段标准车用汽油价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