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3年天津市小企业创业基地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0-18    浏览次数:2

  各区县中小企业局、财政局: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加快小企业创业基地载体建设,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根据2013年市中小企业局工作重点安排,按照《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7]36号),现就做好2013年天津市小企业创业基地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与支持重点

  小企业创业基地是指依托楼宇、乡镇工业园区、都市工业园区、孵化器或其它场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为创业企业创立发展提供功能齐全的生产经营场地和综合性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较为完备,满足一定数量小企业创业需求的场所。

  创业基地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具有一定的公共服务面积;具有培育创业企业孵化以及连续滚动育成小企业成长的功能,入驻企业具有一定的保有量。

  重点支持为满足小企业创业发展所需场地,改造现有厂房以及相应的公用工程、公共服务设施,新建、扩建小企业创业标准厂房等。

  二、申报程序

  各区县中小企业工作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在本地区范围内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

  各区县中小企业工作部门于2013年10月25日前行文向市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分别报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对申报项目提出推荐意见,并附项目单位申请资料一式七份。

  三、申报条件

  (一)项目单位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济效益良好,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每个单位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二)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符合国家和我市建设规划,产业定位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发展方向,运营单位具有良好的服务业绩,经营状况良好,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三)小企业创业基地具有良好的载体功能。基地内道路、水电、环保、通讯等基础设施,以及会议、商务、培训、仓储等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基本完备。创业基地具有一定的公共服务面积。

  (四)项目属于2014年底前建成且建设期不超过2年的在建项目。

  (五)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200至800万元之间,已投入资金不低于50万元,公共服务新建或改造投入规模占总投资应达到一定比例。

  (六)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不得涉及新征用土地。将投资规模较大的项目拆分为小项目的,不予支持。

  四、支持方式和支持额度

  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的资金支持方式为无偿资助,对单个项目支持金额在30万元至50万元之间,同时不超过企业已投入自有资金总额。同一项目(含项目建设内容一致)同一年度内已从其他渠道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再重复支持。

  五、申报材料

  1. 封面(2013年天津市小企业创业基地项目申请书,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日期,加盖公章)。

  2.小企业创业基地项目申请表(附件1,加盖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项目单位公章)。

  3.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固定资产投资估算表(附件2)。

  5.新增主要设备表(附件3)。

  6.项目申报企业需提供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凭证汇总表及凭证复印件(包括:项目新增设备的购买发票、建筑工程合同及发票等,按顺序装订);

  7.2012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1)资产负债表;

  (2)现金流量表;

  (3)损益表;

  (4)审计报告。

  8.2012年完税证明汇总表(附件4)及完税(免税)证明。

  9.入驻企业统计表(附件5)

  10. 入驻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按顺序装订)

  11.对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2. 项目建设内容情况报告

  (1)项目概况

  (2)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3)市场需求分析和改造建设的必要性

  (4)改造建设的主要内容和目标

  (5)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和资金构成

  (6)项目实施进度计划

  (7)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申报材料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一式7份

  六、联系方式

  市中小企业局 高炳杰    24303428

  市财政局     李世杰    23305391

  附件:1.小企业创业基地项目申请表

  2.固定资产投资估算表

  3.土建工程投资明细表

  4.新增主要设备表

  5.2012年完税证明汇总表

  6.入驻企业统计表

市中小企业局       市财政局

2013年10月14日

  附件10.1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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