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社科院《2011年度推进珠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10-24    浏览次数:2
 

 
                            粤办函〔2011〕648号  
 

  转发省社科院《2011年度推进珠江三角洲

  区域一体化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转发省社科院〈推进珠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工作评价指标及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函〔2011〕58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社科院《2011年度推进珠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评价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珠三角各市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做好评价工作,认真总结本市推进区域一体化工作情况,并严格按照《工作方案》提出的时限要求,报送相关材料。省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和配合省社科院开展评价工作,按照《工作方案》明确的分工,认真做好有关指标评分工作,及时提供相关数据和材料,指定专人负责与省社科院联系沟通评价工作事宜。联络员名单(姓名、单位、职务、电话)请于2011年11月10前报送省社科院。

  联系人:游霭琼,联系电话:020-38813330,传真:020-38803307.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2011年度推进珠江三角洲区域

  一体化评价工作方案

  省社科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以下简称《珠三角规划纲要》),切实做好2011年度珠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推进评价工作,根据《转发省社科院〈推进珠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工作评价指标及评价方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函〔2011〕58号)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评价指标分值

  根据粤府函〔2011〕58号文,2011年度推进珠三角区域一体化工作评价指标共30项,各项指标分值与权重见附件1。每项二级指标所得分值加总后乘以该项目的总权重,即得出该项目得分,各项目得分加总后得出各经济圈的评价总分。

  二、评价方法

  根据各项指标的不同内容,采取不同方法进行评价(见附件1)。

  (一)指标评价。对各经济圈推进一体化工作相关量化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指标评价由省有关部门负责提供数据材料,省社科院负责测算计分。

  (二)工作测评。适用于无法定量评价的指标,由省有关部门对各经济圈推进一体化工作情况进行主观和定性评价并打分。

  (三)专家评分。由省社科院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根据各经济圈上报的材料、问卷调查和实地调研情况进行评价打分。

  (四)公众评价。由省社科院委托相关单位组织实施,根据公众满意度的高低进行评分。

  三、工作安排

  评价工作由省规划纲要办统筹协调,省社科院具体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卫生厅、统计局等单位参与并负责相关工作。

  (一)报送材料。珠三角各市于2012年3月10日前对本市2011年度推进区域一体化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形成相关书面材料报送省社科院。各经济圈牵头市(广州、深圳、珠海)要同时报送本经济圈建设的总体情况。

  省有关部门于2012年3月10日前按附件1、2所明确的分工,将指标数据和材料报送省社科院(部分指标如未有正式数据,可先报送快报数或预计数)。

  (二)开展评价。2012年3月底前,省有关部门按照附件1、2所明确的分工,对相关指标进行工作测评,形成测评意见并打分后报送省社科院。省社科院组织完成专家评分和公众评分。

  (三)评价汇总。省社科院负责汇总工作测评意见、专家评价意见和公众评价意见,综合所有评价因素,对各经济圈推进区域一体化工作进行评价,提出评价意见,确定各经济圈的评价等次。

  (四)评价结果。2012年4月15日前,省社科院完成评价报告上报省政府。省政府审定后,省社科院以书面形式反馈珠三角各市,评价结果作为《珠三角规划纲要》年度评估考核的重要参考意见。

  附件:

1.2011年度评价指标体系
2.2011年度评价指标说明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