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中小企业局关于组织实施2013年中小企业法律服务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1-11    浏览次数:3

  各有关中小企业服务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积极帮助我市中小企业强化内部管理,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根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和《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今年我市将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法律服务工作,继续组织实施一批中小企业法律服务项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性质和要求

  (一)本通知中的法律服务项目,是指为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降低经营风险,开展的帮助中小企业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风险防范系统、各项规章制度以及事前法律风险预防的法制宣传和法律咨询等服务。

  (二)法律服务内容重点包括对中小企业的法律知识宣传和培训、法律咨询、提供法律事务处理服务等方面。

  (三)法律项目本着节俭开支、公益服务的原则,费用总支出严格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二、申报项目服务机构的条件

  (一)符合《资金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二)熟悉国家和地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与所提供服务内容相适应的办公设施;

  (四)具备良好的法律服务专家队伍及能力,有较丰富的法律服务工作经验,实施项目专家以服务机构自有专家为主;

  (五)近两年内,在中小企业法律服务方面有较好的工作业绩,得到中小企业认可;

  (六)法律服务项目独立完成,不得委托其他机构。

  三、项目申报、实施和资金拨付程序

  (一)中小企业法律服务机构开展中小企业法律服务项目,在项目完成后向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和市财政局提交资金补助申请报告(截止时间为 11 月15日)。

  (二)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

  1.服务机构基本情况;

  2.2013年开展的法律服务项目情况;

  3.服务项目费用支出情况;

  4.取得的主要业绩。

  5.相关附件:

  (1)中小企业法律服务机构基本情况和项目申请表(见附件1)

  (2)服务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中小企业法律服务情况表(见附件2)

  (三)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和市财政局对项目的实施情况、实际效果进行跟踪及评价。结合项目实际成本,对于符合要求的项目予以适当补助,法律服务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对于不能按照要求完成及存在问题较大的项目,不予补助;对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管理咨询、管理诊断和法律服务机构取消其以后申请项目补助的资格。

  四、联系方式

  市中小企业局服务发展处   高炳杰 电话:24303428

  传真:24303428     电子邮箱:fwfzc2010@163.com

  市财政局经济建设一处     李世杰 电话:23305391

  传真:23305391     电子邮箱:kb23303765@126.com

  附件:附件1(7).xls

       附件2(1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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