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教委、市公安局、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建设交通委、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市交通港口局、市法制办、天津保监局、市政府新闻办、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和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拟定的《天津市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0月10日
天津市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工作实施办法
市教委 市公安局 市委宣传部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市司法局 市财政局 市地税局市建设交通委 市文化广播影视局
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 市交通港口局 市法制办天津保监局
市政府新闻办 市总工会市妇联 团市委 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
为了加强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坚持政府主导、部门配合、规范管理、确保安全的工作方针,按照"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公共交通提供方便、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的原则,多渠道、统筹做好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工作。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因地制宜。做好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加大推进力度,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承担职责。
要因地制宜,根据不同情况选择不同的路径,多元化解决问题。
(二)坚持以区县为主、分级负责。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解决方案。按照属地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把责任落实到乡镇(街道)、村和相关职能部门。
(三)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统筹考虑当前工作与长远工作,协同推进集中整治活动和长效化运作,多措并举,全面系统实施治理,营造良好的交通安全环境。
三、工作目标
从优化学校布局、发展村镇交通、强化校车管理等环节入手,争取用3年时间逐步建立起责任明确、制度健全、管理严格、运营有序的学生交通安全保障体系,基本解决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问题。
四、实施重点
把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中小学生上下学需要的本市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为优先解决对象。
五、工作任务
(一)落实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交通安全保障的工作责任。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作由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实施,要切实加强领导,把中小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作作为当前民生工程和教育工作重点,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
(二)制定区县内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保障方案。依法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交通风险。坚持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和低年级学生就近入学并举,妥善处理中小学布局调整与就近入学的关系。
各区县应采取多种方式解决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问题。具备通车条件的,鼓励依托公共交通,通过延伸公交线路、增设公交站点等方式,由具有运营公共交通线路资质的专业运输公司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当地政府应当提供校车服务。
(三)实施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驾驶人资格制度。校车服务可以采取政府投资运营的方式,也可由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体经营者提供。申请我市校车使用许可标牌,须悬挂本市车辆号牌。
申请成为校车服务提供者或校车驾驶人资格的,须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四)加强对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各区县解决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工作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工作方案、进度和结果等要向社会公布;车辆购置、车辆保险、车辆维修、GPS系统装置等要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并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防止滋生腐败现象。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法对学生接送车辆进行严格的监督,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安全教育,消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
六、工作机制和职责
(一)建立天津市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召集人,市教委、市公安局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成员单位包括市教委、市公安局、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建设交通委、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市交通港口局、市法制办、天津保监局、市政府新闻办、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和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教委,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联席会议成员名单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发文落实。
(二)各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建立健全本区县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工作督查和责任追究制度,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进一步优化学校布局,保障学生就近入学;积极发展农村公共交通;改善道路交通条件,保障校车行驶通畅;保障校车使用、管理、运营经费;批准校车使用许可;对提供校车服务的个体经营者进行组织管理。
(三)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接收校车申请材料,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纳入中小学教育内容;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完善和保管工作记录;负责乘坐校车学生和用车需求等相关情况的调研与统计;监督检查学校与校车服务提供者及学生监护人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对校车申请材料提出回复意见;按照规定办理校车注册登记;建立校车及驾驶人信息档案;核发校车标牌;在校车集中的校园周边和校车行驶路段,合理配置警力加强监管;加强校车通行管理,及时纠正和查处校车、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五)交通运输部门要对校车申请材料提出回复意见;参与研究制定发展镇村公交、学校周边公交站点设置等具体方案,方便学生乘坐;加强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的监管;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六)安全监管部门要将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和校车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范围,列为相关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负责对校车安全实施综合监管,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督办和问责机制;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七)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校车服务收费管理政策。
(八)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配合联席会议,建立健全校车安全信息平台,整合校车安全管理信息资源;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九)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相关职责;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接受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置,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十)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把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在落实区县部门工作职责的基础上,要求辖区内乡镇(街道)、校车运营公司以及学校必须落实相应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辖区内学校安全管理和学生安全教育的检查、督促和指导;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学生分布情况制定校车行驶线路和学生候车站点建设调整方案。
提供校车服务的运营公司负责学生乘车的日常管理,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车辆运行管理工作;做好驾驶员的管理考核工作,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严禁超载、超速行驶;指派照管人员随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
中小学校要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配备校车的学校要做好学生乘车的日常管理,向学生讲解校车乘坐安全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建立健全随车照管人员、学生乘车登记等安全管理制度;与校车服务提供者和乘车学生的监护人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并向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对于学生在校园内上下校车的,合理规划停车泊位;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协助和配合有关部门对校车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七、日常监管和责任追究
(一)建立健全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对未落实规定要求造成学生接送安全事故的地区,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学生上下学过程中因管理不到位、防范措施不落实等问题发生学生接送伤亡事故的,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追究相关政府和部门的责任。
(二)加强工作检查。联席会议办公室要组织力量,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区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并及时通报。各区县要在每季度最后一周将辖区内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工作进度情况汇总后报联席会议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