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发〔2013〕7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环保局、市建设交通委、市公安局、市交通港口局制订的《关于在S20外环高速范围内对无国家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车辆实施限制通行措施的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制订的〈关于在中环路范围内实施高污染车辆限制通行措施的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1〕25号)自2014年7月1日起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16日
关于在S20外环高速范围内对无国家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车辆实施限制通行措施的规定
为进一步改善本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加快淘汰高污染黄标车,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精神,本市对无国家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实施限制通行措施,具体如下:
一、自2014年7月1日起,全天禁止无国家绿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辆在本市S20外环高速以内的快速道路和地面道路(含S20外环高速,及S20外环高速与G1501上海绕城高速在外环隧道至五洲大道的共线段)行驶。
二、违反通行规定的,由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三、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按照《关于发放全国版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通知》(沪环保防〔2012〕7号)进行管理。
四、本规定有效期至2019年6月30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2013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