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1-27    浏览次数:5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21日

天津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天津市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火灾高危单位是指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

  第四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或场所为火灾高危单位:

  (一)建筑总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商场、市场;(二)建筑总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集商业、办公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楼;(三)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且客房数200间以上的高层宾馆、饭店;(四)建筑总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五)建筑高度100米以上的高层公共建筑;(六)含有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地下商业场所的建筑;(七)建筑总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仓储、物流企业;(八)三级甲等医院;(九)采用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十)原油加工能力每年达到500万吨以上、乙烯生产能力每年达到100万吨以上的石油化工企业,总储量10万吨以上的石油库,总储量2万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易燃液体、气体的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十一)其他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第五条 符合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单位基本情况报属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对上报名单进行汇总,确定全市火灾高危单位名单,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确定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并建立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下属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员、岗位员工构成的消防安全管理网络。

  第七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全面加强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四个能力"建设工作。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自我评估。

  第八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通过互联网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信息管理系统完善单位消防管理信息,每季度将消防安全从业人员变更情况、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情况、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自我评估情况向属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

  第九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严格电气安全管理,每半年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电器产品、线路和导除静电设施进行消防安全技术检测。

  第十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委托专业维护保养机构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每半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1次全面检测,检测报告及时向属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

  第十一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城市远程监控系统联网,有条件的单位可与内部视频监控系统连接,并结合单位火灾危险特点,增配安全控制与疏散管理系统、日常巡查检查管理系统等先进的消防技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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