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落实天津市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要求,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提升科研院所创新发展能力,发挥科研院所科技资源优势,推动科研院所创新创业、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构建协同创新高地,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结合我市实际,市科委制定了《天津市支持科研院所创新发展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0月30日
天津市支持科研院所创新发展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落实天津市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要求,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提升科研院所创新发展能力,发挥科研院所科技资源优势,推动科研院所创新创业、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构建协同创新高地,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升科研院所创新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1.支持科研院所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支持科研院所独立建立或与高校、企业联合建立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经认定的市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经国家批准成立的重点实验室等各类科技研发和社会公益服务机构,给予100-300万元的财政资金支持。经批准设立的科研院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可通过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用于科研及招收博士后研究生等。
2.支持科研院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对科研院所45岁以下的博士(包括新引进的和本单位外派回国的),在国外留学和工作三年以上回国一年以内,市科委通过“绿色通道”支持其申报科技项目,并推荐申报国家和天津市有关人才计划,享受有关人才政策。
3.支持科研院所加强科技条件建设。对承担国家检验、检测职能的科研院所,市科委通过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其更新关键设备;对从事科技孵化转化一体化的科研院所,市科委通过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其加强基础设施和服务平台建设,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4.支持科研院所实施标准化战略。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自主或合作开展国家、行业、地方及企业技术标准制(修)定工作。科研院所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并将新制(修)定技术标准作为考核指标的,市科委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财政资金支持。
5.组织实施“一所一策”行动。对科研院所创办或领办的企业及企业性质的科研院所已发展成为科技小巨人企业的,市科委牵头组织实施“一所一策”行动,开展发展规划、技术路线、产业路线、创新管理、战略营销及商业模式创新等研究,帮助其发展成为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
6.鼓励科研院所积极参与国家重大创新基地和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科研院所借重首都科技资源,积极参与国家重大创新基地、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对申报国家重大创新基地、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获得批准的,市科委通过科技计划项目予以支持。
二、支持科研院所服务科技型企业,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7.支持科研院所与企业开展科技合作。允许和鼓励在津科研院所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职务发明成果所得收益,按60%至95%的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包括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所有。事业性质的科研院所,其科技成果用于转让或技术入股,一次性处置评估价值80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由本单位自主决定并报市财政局备案;一次性处置评估价值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经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或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给予其技术交易额或合同额10%、最高50万元的财政补贴。
8.支持科研院所帮助企业转型升级。帮助企业转型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升级为科技小巨人企业、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的科研院所,可与企业联合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市科委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财政资金支持。对科研院所产生的优秀企业家,符合条件的,市科委通过“新型企业家培养工程”重点培养。
9.鼓励科研院所科技人员服务企业和社区。鼓励科技人员面向企业、城市社区、农村社区提供技术改造、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等服务,对成效显著的给予奖励。支持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基础上,采取兼职兼薪方式服务企业和社区创新。
三、支持科研院所创新创业,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10.支持科研院所创办领办企业。科研院所创办领办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新增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按照50%的比例给予财政资金奖励,专项用于企业研发投入。对遴选出的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每家给予100万元资金奖励,专项用于企业研发投入,并可以股权形式奖励企业研发团队和人员。
11.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创业。允许和鼓励在津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包括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离岗创业,3年内保留其原有身份和职称,档案工资正常晋升。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基础上,可采取兼职兼薪方式创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