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普通发票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2-02    浏览次数:2

津地税征〔2013〕19号

  地税系统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方便使用和降低成本,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地税征〔2010〕8号)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调整普通发票适用范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自2013年12月1日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规格210mm×139.7mm,以下简称210通用机打发票)适用范围调整为除建筑业、销售不动产以外的其他应税行为。

  二、自2014年1月1日起,原使用《天津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规格241mm×177.8mm,以下简称241通用机打发票)用票单位和个人可向主管地税局申请领取210通用机打发票;原使用《天津市服务行业专用发票(百元版)》(以下简称百元版服务发票)用票单位和个人根据实际需要改用210通用机打发票、《天津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卷式机打发票(两联)》或《天津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三、241通用机打发票和百元版服务发票可以使用至2014年3月31日,逾期作废。2014年4月30日前,各主管地税局按规定对纳税人已领未用的241通用机打发票和百元版服务发票进行缴销。

  四、市局已完成对客户端开票软件的改造,在保留241通用机打发票开票功能的基础上,增加210通用机打发票开票功能及作废、冲销241通用机打发票功能,用票单位和个人可适时进行软件升级。

  五、用票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并按规定上传开票数据的,除作废和冲销发票外,主管地税局不再查验已开具的实物发票。

  六、各主管地税局应合理控制发票库存,既要保证发票供应,又要避免浪费。同时,在调整期间加大对纳税人的政策宣传和用票辅导,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确保调整工作的平稳进行。

201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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