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委:关于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6-11    浏览次数:5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农委(农林局、农业局):

  为进一步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养殖业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前期组织工作,高质量、高标准、高要求的完成中央预算内投资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申报,经研究决定,从2012年起,我们对所有中央预算内投资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可研报告”)按季度组织审查批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确保工程建设可行性

  各地要深入基层,调查了解所在地规模养殖场现状,筛选推荐经营状况好、建设条件优、相关手续齐全、自身建设积极性高的规模养殖场开展项目建设。要充分尊重养殖场建设沼气工程意愿,对有意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的单位,要求项目法人委托具有农业或环境工程乙级以上咨询或设计资质单位,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养殖业大中型沼气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及审核工作的通知》(农办科〔2008〕66号)要求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严格项目可研初审,确保申报材料真实性

  项目可研编制完成后,由项目所在地市、县(市)发展改革会同农能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对可研报告进行初审,重点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核对:1、业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建设业主为行政村村委会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养殖企业、养殖专业合作社;2、养殖达到一定规模,已建养殖场正常经营两年以上,且生猪出栏3000头以上,奶牛存栏2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500头以上,蛋鸡存栏5万羽以上,肉鸡年出栏15万羽以上,在建养殖场符合以上养殖规模要求,并国家有关要求设计了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完成了养殖场畜禽舍等主体工程建设;3、建设地点符合要求,建设地点符合规划、建设、土地、环保等规定,不在本地畜禽养殖禁养区,其中,租用土地的养殖场土地租期剩余使用年限应在10年以上,且租用土地协议中未限制发展养殖业或建设沼气工程;4、具有资金自筹能力,业主应提供由第三方出具的企业资产状况、盈利水平等资信证明;5、企业防疫工作有效,具有畜禽(动物)防疫合格证和畜禽(种禽)生产经营许可证;6、具有沼气利用和沼渣、沼液消纳能力,项目应建设为农户供气、企业(场)自用或发电等沼气利用设施,严禁沼气排空,具有足够农田或园林消纳沼渣、沼液,或企业(场)具备其他沼渣、沼液消纳渠道及设备;7、产气量的50%向周边农户供气、供热。

  三、适时组织申报,尽早纳入项目库管理

  各地初审合格后,由项目所在地市、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农能主管部门联合行文报省发展改革委、农委审批。要做到项目成熟一个申报一个,一个项目一个请示文件,不得打包申报。省发展改革委、农委将于每季度末组织一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评审,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对符合立项条件的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农委对项目予以批复并纳入项目库管理。

  四、其他事项

  根据国家每年确定的年度投资规模及通知要求,我们将直接从项目库中择优申报,未纳入项目库建设项目不得安排编入该次申报建议计划。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后,因中央年度投资规模限制未能在当年度申报的,将优先进入下次申报建议计划。对已纳入项目库的建设项目,如有项目建设法人、地点、规模和重大内容变更的,各地应及时报送项目调整报告。对已下达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一般不再进行重大调整批复。

  请各地根据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组织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申报,准备申报2013年度大中型沼气项目投资计划的地区,抓紧上报可研文本,我省将于近期组织编制投资计划草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该通知下发后,如无重大变更,将不再下发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申报通知,日后申报请按此文件执行,申报时间不限。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中型沼气申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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