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9-26    浏览次数:2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14年9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决策部署,根据财政、科技体制机制改革要求,创新财政科技资金投入和管理方式,省财政设立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转移支付市县支持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发展,促进我省科技创新能力提升。为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中涉及科技发展的重大科技专项、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和培育、网上技术市场和成果转化、公共平台与载体建设、专利保护与管理、国际科技合作、农业新品种选育与创新服务、科技惠民富民、市县党政领导科技进步考核等资金,根据规定,对其中涉及支持市县部分纳入本专项,并按相应资金管理办法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中涉及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的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通过对市县政府投资的种子基金、设立的种子资金进行配套和绩效奖励,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其他科技金融资金和争取国家项目等进行适当补助。

  本办法所称的种子基金是指主要由市县政府、创业投资机构、担保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等发起设立的,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主要扶持对象的各类投资基金。

  本办法所称的种子资金是指由市县政府设立的,采取无偿拨款等小额资助方式扶持科技型初创小微企业,缓解科技企业创业起步阶段项目资金短缺问题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四条 扶持资金的设立和分配,旨在充分发挥市县政府的积极性和市场决定性作用,带动市县政府和金融资本、风险资本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创业的支持力度,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对业绩优秀的市县持续追加支持,对业绩落后的市县追回配套资金或核减补助额度。

  第五条 扶持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扶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审定省科技厅提出的扶持资金分配方案,并组织对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开展扶持资金管理工作,负责审核设区市上报材料,提出年度资金分配初步方案,并对扶持资金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范围、对象和方式

  第六条 扶持资金支持范围为全省(不含宁波)各市、县(市、区),包括省级以上高新园区,以下简称市县。

  第七条 扶持资金支持对象为市县政府投资的种子基金、市县政府设立的种子资金、已建成投入使用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专利权质押融资等其他科技金融资金、市县政府争取的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科技创新项目(以下简称国家项目)等。

  第八条 扶持资金每年安排3亿元,以5年为设立周期,综合运用基金配套、绩效奖补等支持方式,主要通过间接支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作用,鼓励市县政府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九条 扶持资金以“因素法”进行分配。即根据各地种子基金、种子资金、科技企业孵化器、其他科技金融资金的设立和绩效及市县争取的国家项目金额等因素,汇总计算补助。

  第十条 种子基金设立和绩效补助,占45%。主要用于对种子基金政府实际投资额的首期配套补助和绩效考核奖补。

  对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的新设种子基金(以下简称新设基金),市县可向省申报政府投资额的首期配套补助。

  1.市县政府在2014年开始对种子基金有实际投资、且没享受过省配套补助的;

  2.政府投资具体种子基金的比例低于50%的;

  3.种子基金章程中规定投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的比例达到50%及以上的;

  4.种子基金管理制度和组织架构完备的。

  某市县新设种子基金投资额首期配套补助=该市县政府投资额/∑市县政府投资额×45%×3亿元

  由于年度间市县政府投资额有大小,省财政对一般市县首期配套补助不超过该市县政府投资额的30%,对欠发达市县首期配套补助不超过该市县政府投资额的50%。前两年,省财政配套资金分配如有结余的,转为对市县设立的种子资金的补助。

  两年后,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对已支持的市县种子基金进行绩效考核,上款配套资金分成两部分:新设基金配套占25%、绩效考核奖补占20%。省财政对新设基金年度分配如有结余时,转入绩效考核奖补,具体考核指标如下:

  1.政府投资实际占比;

  2.投资种子期及初创期企业实际比例;

  3.投资种子期及初创期企业新增产值和利润;

  对新设基金上述指标考核结果在全省范围内排名,前1/3的市县,首先补足到一般市县政府投资额的30%,欠发达市县政府投资额的50%,然后按市县政府投资额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

  某市县新设基金投资额绩效考核奖补=该市县政府投资额/∑1/3考核先进市县政府投资额×(20%×3亿元+新设基金分配有余部分+上年后1/3市县扣回资金-补足初次配套不足部分)

  考核奖补,每次不超过该市县投资额的10%,最终首期配套加绩效考核奖补一般市县不超过50%,欠发达市县不超过70%。后1/3市县,按该市县政府投资额的5%扣减,以不超过省补助为限,通过年终结算扣回,列入下年绩效考核资金来源。

  第十一条 种子资金设立及使用绩效补助,占20%。主要用于对市县政府设立种子资金和使用绩效进行补助。

  1.资金规模,占5%,以市县政府实际设立金额占全省汇总数比例给予补助,欠发达市县按设立金额加倍计算。

  2.使用绩效,占15%,以市县政府实际设立的种子资金所支持的企业新增产值和利润占全省汇总数比例给予绩效补助。

  某市县种子资金设立与使用绩效补助=该市县政府种子资金设立额/∑市县汇总数×5%×3亿元+该市县政府种子资金所支持的企业新增产值和利润/∑市县汇总数×15%×3亿元

  第十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设立和运行绩效补助,占8%。新评上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每家各补助200万元、100万元,剩余资金按以下因素分配。

  1.孵化器设立,占50%,按市县科技企业孵化器面积占全省汇总数比例给予补助。

  2.运行绩效,占50%,按市县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数、毕业企业数占全省汇总数的比例给予绩效补助。

  某市县新评上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补助=该市县新评上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家数×200万元+该市县新评上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家数×100万元

  剩余资金=3亿元×8%-∑市县新评上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补助

  某市县科技企业孵化器设立与运行绩效补助=该市县新评上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补助+该市县科技企业孵化器面积/∑市县汇总数×50%×剩余资金+该市县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数、毕业企业数/∑市县汇总数×50%×剩余资金

  第十三条 其他科技金融资金设立和融资绩效补助,占7%。对市县政府设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政策性担保、履约保证保险贷款、专利权质押融资等其他科技金融资金按以下因素分配。

  1.资金规模,占4%,按市县政府设立的上述其他科技金融资金额度占全省汇总数比例给予补助。

  2.融资绩效,占3%,按市县政府设立科技金融资金后在各家银行实际融资额占全省汇总数的比例给予绩效补助。

  某市县其他科技金融资金设立与融资绩效补助=该市县其他科技金融资金设立金额/∑市县汇总数×4%×3亿元+该市县企业在各家银行实际获得的融资金额/∑市县汇总数×3%×3亿元

  第十四条 争取国家项目等绩效补助,占20%。按以下因素分配。

  1.争取国家项目补助资金,占15%,按市县争取国家项目补助资金与占全省汇总数的比例给予补助。

  2.争取创新创业大赛奖项、工业设计项目数,占5%,按市县争取创新创业大赛奖项及工业设计项目数占全省汇总数的比例给予补助。

  某市县争取国家项目等绩效补助=该市县争取国家项目补助资金/∑市县汇总数×15%×3亿元+该市县争取创新创业大赛奖项及工业设计项目数/∑市县汇总数×5%×3亿元

  第十五条 市县获得扶持资金按上述五个支持方向加总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某市县扶持资金=(新设基金投资额首期配套补助+新设基金投资额绩效考核奖补)+种子资金设立与使用绩效补助+科技企业孵化器设立与运行绩效补助+其他科技金融资金设立与融资绩效补助+争取国家项目等绩效补助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可根据国家和省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战略对补助因素及权重设置作适当调整,在年度经费下达时一并告知。

  第四章 申报及审核

  第十七条 申报时间。当年1月15日前,市县科技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本地上年种子基金、种子资金、科技企业孵化器、其他科技金融资金的设立和绩效等汇总表和有关材料(详见附件)报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审核。

  第十八条 申报要求。

  (一)新设基金申报要求:

  1.新设基金名称及实际到位规模;

  2.政府投资额及拨款证明;

  3.新设基金章程;

  4.已设引导基金及管理办法等内容(详见附件1)

  (二)满2年的新设基金绩效考核申报要求:

  1.政府投资实际比例;

  2.投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的比例;

  3.投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的新增产值、新增利润等内容(详见附件1)。

  (三)种子资金申报要求:

  1.种子资金名称及新设种子资金额度的拨款文件;

  2.补助资金的分配文件;

  3.种子资金管理办法;

  满2年的种子资金还需填报所投资企业的新增产值、新增利润等内容(详见附件2)。

  (四)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要求:

  1.科技企业孵化器名称、主管部门批复文件;

  2.孵化器现有面积和新增面积、在孵及毕业企业情况;

  3.在孵及毕业企业新增产值、新增利润情况;

  4.评上国家级或省级孵化器的文件;

  5.孵化器运作管理办法等内容(详见附件3)。

  (五)其他科技金融资金申报要求:

  1.其他科技金融资金名称及政府设立文件;

  2.其他科技金融资金管理办法或协议书;

  3.金融机构提供的企业融资情况等(详见附件4)。

  上述需要市县申报的汇总表格均需加盖市县财政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公章,并提供有关文件原件,无原件的需盖章确认。

  争取国家项目及其他绩效情况,由省科技厅统一报送(详见附件5)。

  不按时或不按规定申报材料的市县,不纳入当年扶持资金补助范围。

  第十九条 2月15日前,由省科技厅对市县上报申请和有关表格、材料进行完整性、真实性审核,提出意见和初步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复审确认后安排资金分配方案,并在两厅门户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

  第五章 资金下达和使用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根据公示结果下达扶持资金。

  第二十一条 扶持资金由市县政府用于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培育和孵化等方面。

  其中,扶持资金中的基金配套及绩效奖补资金补助到市县政府设立的引导基金,由市县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投资或增补种子基金,对未设引导基金的市县,暂缓下达省补资金;种子资金设立及使用绩效补助资金应增加到市县政府设立的种子资金;科技企业孵化器设立与运行绩效补助资金应用于市县已设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孵化能力提升方面;其他科技金融设立与绩效补助资金应增加到市县政府设立的其他科技金融资金;争取国家项目及其他绩效补助资金应用于市县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方面。

  第二十二条 扶持资金由市县政府在上述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或抵顶地方财政预算拨款。市县财政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扶资金管理,制定分配和使用管理办法,并在省扶持资金下达两个月内将分配方案或经费拨付文件报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备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对扶持资金的监督检查,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科技中介机构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等参与检查,并对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二十四条 市县财政部门、科技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抽查、专项审计、评价等多种方式,及时发现省补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做好整改,确保省补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第二十五条 市县对扶持资金的分配和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追回相关资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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