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立长效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2-05    浏览次数:1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建立长效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机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26日

天津市建立长效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机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治理车辆违法超限超载工作(以下简称治超工作),落实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治超工作中的责任,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天津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规定》(200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治超工作应当建立长效工作责任机制,坚持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各负其责。

  第三条 长效治超工作责任机制,是指在治超工作中必须明确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工作责任,并对治超工作责任执行情况进行督查检查,确保治超工作责任得到落实,推动我市治超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治超工作责任:

  (一)按照全市治超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本行政区域治超工作的实际,安排部署好治超工作,明确责任目标,狠抓落实,突出成效。

  (二)加强对区县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领导,确保工作人员到位、责任到位。要建立严格的工作制度,如每月例会制度、工作督查制度、信息反馈制度、治超工作执法考核制度、工作报告制度等。

  (三)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有关部门治超工作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涉及相关部门过错责任的,要进行调查、认定,并予以责任追究。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对区县人民政府治超工作实施考核的内容:

  (一)长效治超工作责任机制的建立情况,工作安排部署情况,工作会议记录情况,督查情况报告等。

  (二)治超工作点位(包括流动点位)设置及本区域内治超工作目标的落实情况。

  (三)本区域内装载源头,大型企业规范运输和对车辆改装企业监督检查工作的落实情况。

  (四)联合执法中的人员到位情况和严格执法情况。

  (五)加大政策研究,创新工作思路的工作成果。

  (六)治超工作经费的到位情况。

  第六条 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发挥对全市治超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的职能作用:

  (一)加强对治超工作相关政策和问题的研究,落实国家和市人民政府对治超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治超工作实际写出调查报告,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工作建议。

  (二)认真做好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之间治超工作的协调,负责制定市治超工作有关文件,有效推动全市治超工作深入开展。

  (三)配合市政府督查室、市法制办、市纠风办,对全市治超工作进行督查并写出督查报告,督查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

  (四)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召开一次例会,掌握全市治超工作信息、动态,研究总结当月治超工作情况,部署次月的工作任务。

  第七条 市政公路、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在固定检测站和流动治超稽查时实施联合执法运行机制:

  (一)市政公路部门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要进行科学认定,同时严格实施卸载,消除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还应按赔(补)偿标准收取公路赔(补)偿费,具体标准由市市政公路局提出,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核定。公路赔(补)偿费应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公路养护责任单位维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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