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等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3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2-11    浏览次数:1

 

 

津财综〔2013〕74号
 

各区县财政局、发改委(经发局)、物价局、市财政局征收局、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3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9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财政部门和价格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规定要求,对本地区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是国家近年来公布取消和免征落实情况,确保已公布取消和免征的收费项目落实到位。对不按规定执行取消和免征收费项目的,要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二、各区县财政部门和价格部门在认真做好检查工作的基础上,请于12月31日前将本地区目前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情况和检查国家近年来公布取消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落实情况的文字材料,分别报送市财政局综合规划处和市发改委收费管理处。

  三、市级专项检查工作由市财政局征收局、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负责,并按上述时间报送相关材料。

  四、各级财政部门和发改委(物价)要高度重视此次行政事业性收费检查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按时完成检查工作。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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