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九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2-03    浏览次数:1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公安局、市教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13日

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实施办法

市公安局 市教委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国税局市人力社保局 市国土房管局 市卫生局 市工商局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9号)精神,根据《天津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见义勇为人员范围

  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人员,是指依照《天津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确认并取得天津市见义勇为行为确认证明书的人员。

  荣获国家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个人是指经我市推荐被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授予"全国见义勇为英雄"、"全国见义勇为模范"、"全国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的个人。

  荣获市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个人是指依照《天津市见义勇为人员荣誉称号授予办法》(津政发〔2002〕89号)被市人民政府授予"天津市见义勇为模范"、"天津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个人和《天津市见义勇为人员荣誉称号授予办法》施行(2003年2月1日)前被市人民政府授予"天津市治安模范"、"天津市治安积极分子"荣誉称号的个人。

  二、低收入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基本生活保障办法

  荣获国家级或市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个人为非本市户籍的,可以将本人及其配偶、18周岁以下子女户口迁移到我市落户;本人具有本市户籍但其配偶、18周岁以下子女为非本市户籍的,可以将其配偶、18周岁以下子女户口迁移到我市落户。

  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由其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将其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符合相关条件的还可申请相应的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民政部门负责因见义勇为致孤人员的安置工作,属于城市社会福利机构供养范围的优先安排到福利机构供养,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对致孤儿童,纳入孤儿保障体系,按照相关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致孤儿童的医疗保障,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覆盖范围,符合条件的优先给予救助,参保费用可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

  见义勇为人员所得奖金或者奖品按照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因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医疗保障办法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积极救治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

  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临床救治需要用血的,免交用血互助金。

  因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医疗费用应当由加害人或责任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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