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广东省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广东省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办法
为切实做好我省就业工作,确保完成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年度就业工作目标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考评办法。
一、考评对象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二、考评内容
(一)完成就业目标任务情况(共32分)。
1.对就业工作实行计划管理情况。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县(市、区)政府将就业工作纳入地方年度工作计划,并将年度就业工作目标任务逐级下达到街道(乡镇)和有关部门(4分)。
2.各项就业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县(市、区)政府完成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下达的城镇新增就业人数、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人数、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人数、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人数、创业人数、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数、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就业率、“双困”毕业生就业率、零就业家庭就业情况以及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28分)。
(二)落实就业政策情况(共33分)。
1.政策出台和宣传情况。各地级上市政府、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出台贯彻落实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促进就业的政策文件或实施办法;在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上开展就业扶持政策宣传情况(4分)。
2.各项就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落实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创业资助和临时生活补贴政策等情况(29分)。
(三)开展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和管理情况(共21分)。
1.健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体系情况。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县(市、区)政府落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和财政核拨经费(3分)。
2.完善基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情况。所有街道(乡镇)设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机构,每个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不低于3人;社区(村、居)聘请专(兼)职工作人员(3分)。
3.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网络建设情况。2011年底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使用省(市)统一软件办理业务并联网的街道(乡镇)机构达到75%,以后每年提高5个百分点;2011年底联网并应用省(市)统一软件办理业务的社区机构达到25%,以后每年提高5个百分点;按标准将本市就业失业登记、人力资源、市场供求等业务数据及时录入软件并上传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3分)。
4.开展就业失业登记情况。2011年底前,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开展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工作;以后每年新发放量不低于上年度(发放总量达到当地二、三产业从业人员总量90%以上的除外)(3分)。
5.省级创业型城市(县、区)创建情况。各地级以上市都有不少于一个县(市、区)开展省级创业型城市(县、区)创建活动(已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的除外)(2分)。
6.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建设情况。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建设1个以上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2分)。
7.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建设情况。各地级以上市按要求建立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并配备师资(2分)。
8.各项就业统计报表和监测数据完成情况。各地级以上市能按时保质上报各项统计报表和监测数据(3分)。
(四)促进就业资金筹措和使用情况(共14分)。
1.就业专项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任务,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年末就业专项资金结余额度小于当年就业专项资金投入额度的50%(6分)。
2.就业组织实施经费投入情况。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安排就业组织实施经费(5分)。
3.严格程序和规范管理情况。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按程序拨付资金并按规定管理,没有套取、骗取、截留就业专项资金等违规行为(3分)。
(五)附加分。在促进就业工作中领导重视、措施有力、成效显著的,加5分;工作不主动、不积极或造成重大失误的,扣5分。
具体内容和计分办法详见附件。
三、考评等次及标准
考评满分为100分。考评等次及标准为:
(一)优秀。优秀等次总量控制在考评对象总数的30%以内。优秀等次的考评分应在90分(含90分)以上。
(二)达标。考评分为75分(含75分)至90分(不含90分)。
(三)不达标。考评分为75分(不含75分)以下。
四、考评组织实施
(一)组织机构。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开展考评工作,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考评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日常事务。根据工作需要,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从各成员单位抽调工作人员组成考评组,赴各地开展现场考评活动。
(二)考评步骤。
1.自评。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本办法的要求,于每年3月中旬前完成对本市上年度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自评工作,并将本市就业工作总结、自评情况以及相关辅证材料一并报送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考评。
根据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的部署,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向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发出考评通知。省考评小组于考评通知下发后两周内完成实地考评工作,并将考评得分和考评等次初步意见以及相关辅证材料一并报送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3.考评结果确认和公布。
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综合各考评小组意见,汇总各市考评情况,送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审核,由联席会议研究形成考评意见,确定各市考评等次后,报省政府审定。
五、奖惩措施
(一)考评等次为优秀的,全省通报表彰。
(二)考评等次为不达标的,全省通报批评。
(三)对经核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有关表彰,全省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地方政府领导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四)对被通报批评或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市,取消其当年参加全省政府系统综合性评优活动的资格。
六、考评原则和纪律
(一)考评必须坚持科学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各地要坚持实事求是,认真开展自评,严把自评打分关,对每项考评内容的评分都必须说明具体理由,并提供相关辅证材料。
(三)各考评小组要严肃考评纪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认真组织考评活动,不得接受考评对象的馈赠。
七、附则
(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按规定组织对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
附件:
广东省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评分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