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传统工艺
美术产业保护和发展基地认定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1年9月23日以粤经信法规〔2011〕775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促进我省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和发展,规范省级工艺美术产业保护与发展基地认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传统工艺美术产业保护和发展基地是以优势产业集群或龙头企业为依托,由行业管理部门或行业社团、龙头企业牵头,通过资源整合,开展传统工艺美术挖掘抢救、传承创新、理论研究、人才培养、作品收集、展示交流、知识宣传等工作的主要载体,对促进传统工艺美术产业的保护和发展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第三条 鼓励有一定基础的地区和行业龙头企业建立省级传统工艺美术产业保护和发展基地。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产业化能力较强、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产业保护与发展基地予以认定,颁发牌匾和证书,并作为重点扶持对象。
第四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省级工艺美术产业基地的申报、评审、认定等工作;各市工艺美术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评审工作原则及统一要求,具体负责组织本地申报推荐工作;传统工艺美术的有关行业协会协助做好评审事务。
第五条 列入申报范围的传统工艺美术指已列入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目录的品种和技艺。
第六条 申报省级传统工艺美术产业保护和发展基地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在广东省境内依法注册(产业集群可以地方行业主管部门名义申报),主要从事传统工艺美术的研究、创作、生产、经营等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正常运作3年以上。
(二)工艺美术产业化能力强,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以单个单位名义申报的,要求工艺美术行业年产值不少于500万元,职工人数不少于50人;地方政府、研究院所、公共平台等单位以工艺美术产业集群名义申报的,要求集群应初步形成产业链,有一定产业配套能力,年工艺美术行业产值不少于1亿元,从业人员不少1千人。
(三)有一种(或若干种)具有独特风格、地方特色的工艺美术品种技艺在国内外享有盛誉,对该品种挖掘抢救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拥有技艺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工艺美术大师,以及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人才优势;重视工艺美术人才培养,有较完善的人才培养培训体系,开展传统工艺美术培训,设立大师工作室和带徒传承制度。以单个单位名义申报的,要求省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人数不少于2人,专职学徒不少20人;以工艺美术产业集群名义申报的,要求省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人数不少于5人,专职学徒不少50人。
(五)有专业收藏、展示优秀工艺美术代表作品的场馆,收集展示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广东省工艺美术大师作品不少于50件。
(六)开展传统工艺美术的理论研究,开展传统工艺美术的国内外交流,宣传工艺美术知识和产品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七)在传统工艺美术产业的发掘、继承、保护、创新、发展及人才培养等方面有较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当地政府能为保护基地创造良好发展环境,能发挥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的导向作用,指导和扶持保护基地发展。
(八)申报单位两年内(指申请当年截止日期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抄袭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
(九)对有示范作用的专业培训和展示机构,以培训机构申报的,有固定培训场所;以展示中心申报的,应有1000平方米以上专门展示所场,可独立认定为省级传统工艺美术产业保护和发展(培训或展示)基地。
第七条 省级传统工艺美术产业保护和发展基地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
第八条 申报程序及申请材料。
(一)申请省级传统工艺美术产业保护和发展基地以自愿为原则。
(二)申请省级传统工艺美术产业保护和发展基地向所在行政区域的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省级传统工艺美术产业基地申请报告;
2.省级传统工艺美术产业基地申请表;
3.相关辅助材料及其他需要详细说明的事项。
申请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并在规定期限内报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三)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牵头负责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查,根据本地区产业发展实际,形成书面推荐意见,统一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第九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汇总各地推荐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听取相关行业协会意见的基础上,从传统工艺美术评审专家库抽取评审专家组成评审组,评审组对申报资料进行初评并进行现场考察,提出建议名单。
第十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建议名单进行综合平衡,择优确定初选名单,经公示后发布,并授予省级传统工艺美术产业保护和发展基地称号,颁发牌匾和证书。
第十一条 省级工艺美术产业保护与发展基地优先享受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资金等相关产业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省级工艺美术产业保护与发展基地主要创作人员参加中国工艺美术大师推荐、广东省工艺美术大师和广东省工艺美术珍品评审时给予评审加分。
第十三条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及时总结优秀省级工艺美术产业保护与发展基地的经验,推广有效做法,培育产业保护与发展基地品牌;发挥网络、报刊等媒体的作用,加大对省级工艺美术产业保护与发展基地的宣传,帮助其加快发展。
第十四条 获得省级传统工艺美术产业保护和发展基地称号的单位应每年初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报送上年度总结材料。
第十五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每两年对省级传统工艺美术产业保护和发展基地称号的单位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将撤销其称号。
第十六条 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单位,3年内不得申请省级传统工艺美术产业基地的认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