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3-12-10    浏览次数:2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十届三次会议精神的要求,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不断增强天津经济发展活力、竞争力和综合实力,推进美丽天津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把握总体要求,努力实现发展目标

  1.明确指导思想。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对于推动全市开发开放,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扩大社会就业、增加税收和群众收入,实现富民强市、建设美丽天津,具有重要的现实作用和战略意义。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必须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市委十届三次全会精神,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的原则,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深化落实中央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坚决废除对民营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创造更加公平的市场环境、政策环境和社会环境,充分激发民营经济活力和创造力,不断开创民营经济发展新局面。

  2.全面实现发展目标。到2016 年,全市民营经济市场主体达到60万户以上,其中,民营企业达到30万户以上,年营业收入超5亿元民营企业达到300户以上,民营经济占全市生产总值比重达到48%以上,发展质量和效益进一步提高。

  二、进一步解放思想,动员和支持全民创业

  3.牢固树立放胆放手放开发展理念。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增强改革创新意识和市场经济理念,克服小富即安观念,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思想上放心放胆,政策上放宽放活,工作上放手放开,增强敢闯敢拚的市场竞争意识,不断激发全民创业创新的活力,着力营造亲商富商安商的社会环境,形成民营经济“万木丛生”、发展成长为“参天大树”的生动局面。

  4.激发各类人员创业活力。树立宣传先进典型,营造全社会创业创新氛围。支持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科技人员、留学回国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下岗失业人员、复转军人和残疾人员自主创业;支持个体工商户创办小微企业。鼓励大学生在校创办微型企业,支持各类高校建立大学生创业指导站,创建高校微型企业孵化器,对优秀创业指导站和孵化器给予奖励。

  5.完善创业政策和服务体系。健全创业支持政策,加大创业扶持力度,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等各项政策,对入驻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和孵化器的新创办企业,给予一定房租补贴。健全市、区(县)、乡镇(街道、园区)三级创业服务体系,搭建创业培训平台,发挥协会、商会、中介机构的作用,为初创小微企业提供信息咨询、事务代理、业务培训、技术支持、财务融资、市场开拓等创业服务。采取区(县)政府购买服务的办法,利用中介机构免费为创业者、初办企业和申办个体工商户代办证照等有关手续。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入股民营企业。

  三、放宽民营企业发展的行业和领域,优化产业布局和经济结构

  6.优化产业结构和鼓励发展新兴产业。按照全市经济结构调整的要求,推进民营经济优化产业结构,调优第一产业,做强第二产业,扩大第三产业;坚持扩大投资和消费双轮驱动,坚持盘活存量和扩大增量并重,促进民营经济结构更趋合理。依托工业园区、农业产业园区、商贸服务街区、商务楼宇等各类载体,重点围绕航空航天、石油化工、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生物制药、新能源新材料、轻工纺织、国防科技等优势工业,以及观光农业和优质高效农业、总部经济、电子商务和物流业、文化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引进民营企业大项目、好项目,促进产业集聚、集约和集群发展。

  7.全面放开竞争性行业和领域。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按照“非禁即入”、“非禁即准”原则,进一步放开竞争性经营行业和投资领域,享受依法平等政策。鼓励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参股、控股等多种方式进入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能源、城市供水、城市燃气、污水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公用事业和金融、航运、电信运营、公路桥梁等交通设施建设及育幼养老、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行业和领域。建立民间资本投资开放项目库,形成向社会公开推介项目的长效机制。鼓励社会办医,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民间资本兴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民办医疗机构,与公办学校、公办医疗机构享有同等的招生权、公共服务价格等政策待遇。

  8.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和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降低准入门槛。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逐步改为认缴登记制,降低开办公司成本。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先照后证,削减资质认定项目,取消不必要的前置审批。经营范围的核准除法律、法规限制外,一律放开。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允许“一照多址”、“一址多照”。改革现行商事登记公示制度,构建统一的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推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和电子营业执照。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停止收取个体民营企业协会会费。

  9.大力支持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推动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加强合作,实现共赢发展。鼓励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支持民营企业通过资产收购、产权受让、参股控股、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全面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开展与央企、外地国企的合资合作。鼓励发展民营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及时发布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招股招商信息,在国有企业利用产权交易市场实施产权转让和利用存量资产引进外部资本时,支持民营企业平等参与竞争。

  10.鼓励支持科技创新。支持民营企业自主创新和引进吸收再创新,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本市已出台的关于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均适用于民营科技型企业。民营企业申报科技立项、科研成果鉴定和奖励,申请科技贷款、技术创新基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知识产权确权等,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关扶持政策。支持民营企业与高校、研发机构合作,推进科技协同创新,积极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开发“专精特新”的产品(技术)。支持民营企业设立院士专家工作站、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国家和市级研发机构,经认定的,可享受相关资金奖励。每年认定和重点扶持一批民营企业创新产业化基地和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

  四、积极实施大企业大集团大品牌和“走出去”战略,全面提升民营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11.培育民营大企业大集团。实施民营大企业大集团成长计划,加大培育力度。支持本地有条件民营企业主动对接全国民营企业500强、行业龙头企业、上市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等,实行强强联合,形成核心竞争力强、规模效益高的大企业大集团。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合资合作、兼并重组、并购收购、资本运作和挂牌上市等,扩大规模,提升效益和水平。建立重点企业数据库,实行“一企一策”,重点培育支持。对于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民营大企业大集团给予一定奖励。

  12.引导实施品牌战略。引导民营企业树立品牌意识,积极申请专利、注册商标,培育知名品牌,争创驰名商标。鼓励民营企业在境外注册商标和申报知识产权,帮助民营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保护自主品牌和老字号等传统品牌。对民营企业并购国外高端品牌的,按核定后并购金额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对评定为全国驰名商标的,给予一定资金奖励。支持民营企业强化质量、标准化和计量等基础管理,主导或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

  13.推动转型升级和提高质量效益。积极实施民营企业转型升级行动,改造提升一批,发展壮大一批,关停并转一批。支持民营企业自主科研开发、引进紧缺技术、关键零部件和先进装备等进行技术改造,不断提升技术水平。对符合条件的重点技改项目,给予资金支持。支持民营企业通过腾笼换鸟、科学管理、产品升级配套、延长产业链条、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等,提高生产力水平。全面落实节能减排优惠政策,支持民营企业绿色发展,坚决淘汰高耗能和产能过剩产品。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