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3-12-16    浏览次数:1

  为有效缓解交通拥堵,降低能源消耗,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按照《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美丽天津建设纲要》(津党发〔2013〕19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自2014年3月1日起,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7时至9时和16时至19时,禁止外埠牌照机动车在外环线(不含)以内道路通行。

  二、自2014年3月1日起,每日7时至19时,禁止货运机动车在外环线上通行。

  三、自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1月10日,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7时至19时,本市及外埠牌照机动车在外环线(不含)以内道路,实施按车牌尾号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

  四、根据上述第三条规定,按车牌尾号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区域限行的机动车车牌尾号分为5组,定期轮换限行日,分别为:

  (一)自2014年3月1日至2014年4月12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含临时号牌,机动车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按0号管理,下同)分别为1和6、2和7、3和8、4和9、5和0;(二)自2014年4月13日至2014年7月12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5和0、1和6、2和7、3和8、4和9;(三)自2014年7月13日至2014年10月11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4和9、5和0、1和6、2和7、3和8;(四)自2014年10月12日至2015年1月1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3和8、4和9、5和0、1和6、2和7。

  以上机动车车牌限行尾号与北京一致,如有变化另行通告。

  五、以下机动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4类特种车辆;(二)公共汽车、班车(持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班车证)、长途汽车(持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长途车证)、大中型客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邮政专用车(持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邮政通行证);(三)各国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机动车("使"字号牌车辆);(四)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等专项作业车辆;(五)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六、为方便群众出行,公安交管部门为拥有同组和相同限制尾号的单位和个人、家庭机动车变更号牌,并对持有自动挡准驾车型且左下肢残疾的驾驶人发放专用通行证。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个人名下有2辆(含)以上机动车,且车牌尾号均为同组或相同限制尾号的;(二)属夫妻双方名下各有1辆或多辆机动车,且车牌尾号均为同组或相同限制尾号的;(三)属同一家庭(一个户口簿内的家庭成员)拥有2辆(含)以上机动车,且车牌尾号均为同组或相同限制尾号的;(四)单位名下拥有2辆(含)以上机动车,且车牌尾号均为同组或相同限制尾号的。

  咨询网站:天津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www.tjlegal.gov.cn;咨询单位: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电话:23394637;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湖北路8号。

  特此通告。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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