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正常退休审批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1-11-08    浏览次数:1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参加城镇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正常退休审批的意见

  粤人社函〔2011〕417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关于保留部分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被列作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而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正常退休审批未被列作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为进一步规范退休审批工作,请你们及时做好行政审批项目的调整,停止办理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正常退休审批,参保人正常退休的,可直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按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

  原广东省劳动厅粤劳薪〔1999〕114号文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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