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金〔2012〕24号
各委办局,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
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特制定如下财税优惠政策。
一、总部经济
(一)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注册资本10亿元(含本数,人民币,下同)以上的,补助20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补助15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补助资金分三年支付,第一年支付40%,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支付30%。
(二)对在本市已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在2013年1月1日后增资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不含对增资已给予补助的总部或地区总部)。其中,增资10亿元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增资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补助500万元;增资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200万元。
(三)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
(四)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自开业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行业缴纳的增值税,下同)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50%标准给予补助;自获利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标准给予补助。对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其缴纳契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并在三年内按其缴纳房产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
(五)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从外省市引进且连续聘任两年以上的总部副职级以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聘任的外籍及港澳台地区部门副职级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五年内按其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予以奖励,累计最高奖励限额为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实际支付的金额;不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三年内按其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奖励。
上述总部或地区总部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
2.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
3.辖区以外投资者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不低于50%,并且辖区以外主要投资者总资产不低于20亿元或净资产不低于6亿元;
4.在辖区以外有3个以上投资控股企业。
二、金融业
(一)对在本市新设立的金融企业总部核心业务部,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属于全国性或国际性的,补助500万元;跨省市的,补助200万元。
金融企业总部核心业务部,是指金融企业总部授权在本市新组建运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门。
(二)对在本市新设立的金融服务外包机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实际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补助500万元;实际投资额在2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300万元;实际投资额在1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补助100万元。
金融服务外包机构,包括在本市运营的区域性资金营运中心、信用卡中心、票据中心、客户服务中心、研发中心、结算中心、灾备中心、信息技术和数据处理中心等。
(三)对在本市新设立的金融法人机构,在本市规划的金融区内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
(四)对在本市新设立的金融企业总部核心业务部、金融服务外包机构和金融法人机构,自开业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50%标准给予补助;自获利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标准给予补助。对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其缴纳契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并在三年内按其缴纳房产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
(五)对在本市新设立的金融企业总部核心业务部、金融服务外包机构和金融法人机构,从外省市引进且连续聘任两年以上的机构副职级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五年内按其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予以奖励,累计最高奖励限额为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实际支付的金额;不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三年内按其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