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商务委关于国家和我市进口支持政策相关情况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4-01-02    浏览次数:4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进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15号),国家商务部和财政部每年对企业进口“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技术、设备、商品给予补贴;我市商务委和财政局也制定了支持进口鼓励政策,对我市企业进口《天津市鼓励进口商品目录》中的设备和商品给予补贴。

  关于国家进口补贴的申请程序和申报要求,我委按照商务部要求于每年4月初通知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和相关企业;有关我市进口补贴的申请程序和申请内容,我委于每年9月底通知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和相关企业。两个申报通知及申请程序和申报要求均在天津商务网“公示公告”栏目中公示,请相关企业按照通知的要求按时上报相关申请资料。

  近期有企业反映,收到中介机构电话称,能够全权帮助企业申请进口资金补贴,事成后收取补贴资金30%的中介服务费。按照国家规定,进口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我委只受理进口经营单位或进口收货单位进口补贴申请,请相关企业严格按照我委通知的时间和要求上报申请材料,任何中介机构代办申报的材料均不受理。

  特此公告。

  市商务委

  201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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