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计生委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全国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申报评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2-09    浏览次数:2

冀卫中医函〔2015〕8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省直有关医疗单位:

  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卫生部《关于开展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9〕26号),为进一步推动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中医药工作,现将开展2015年申报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河北省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二级、三级妇幼保健机构。

  石家庄市第五医院、承德医学院附属医院和邢台市人民医院,获得“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称号已满5年,按照国家要求,此次参加复审工作。

  二、申报单位基本条件

  (一)高度重视中医药工作,具有良好的中医药工作基础,能够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医药服务;

  (二)认真执行《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基本标准》和《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等中医药行业标准规范;

  (三)在中医药特色优势保持和发挥、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中医药基础设施建设、中医药融入全院医疗工作等方面成绩突出。

  三、评估依据

  评估工作严格按照《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评估方案》(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1〕27号)、《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评估细则(2015年版)》、《全国妇幼保健机构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评估细则》(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4〕187号)要求执行。其中,今年修订的《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评估细则(2015年版)》设有5项“核心指标”为一票否决项;任何一项核心指标不达标,不得推荐为候选示范单位或复审合格单位。

  四、申报及评估程序

  (一)申报单位和复审单位在自评合格基础上,经县、市卫生计生部门审核通过后,以市为单位将《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申请表》、自评报告和评分表等相关材料报省中医药管理局;省直医疗单位直接报省中医药管理局。

  (二)省中医药管理局会同省卫生计生委,对申报单位自评情况进行审核,择优确定4所综合医院(二级综合医院占有一定比例)、1个妇幼保健机构,并组织开展实地评估。每个申报单位评估时间为1天,专家组成员不少于5人,其中2名为省外专家,专家组组长由省外专家担任。

  (三)评估合格的,省中医药管理局会同省卫生计生委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报送评估报告,并提出审查申请。

  (四)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对上报的候选示范单位和复审单位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授予“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或“全国妇幼保健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荣誉称号,有效期5年。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推荐评估和复审工作作为加强综合医院和妇幼保健机构中医药工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抓手,不断扩大中医药服务的可及性和有效性。

  (二)各地、各单位要按照评估标准,积极组织实施。卫生计生部门要对申报材料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并于12月10日前将《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申请表》、自评报告和评分表等有关材料,报省中医药管理局(同时报送电子版材料)。

  (三)各地、各单位在评估工作中要实事求是,认真准备,不得弄虚作假;要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有关要求,不得安排宴请、赠送礼物及各种变相活动。

  (四)评估方案、细则及《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申请表》等材料,请在省卫生计生委网站省中医药管理局网页下载。评估工作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卫生计生委联系。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处:唐晓亮

  联系电话:0311-66165531

  电子邮箱:zhongyijuyizheng@hebwst.gov.cn

  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刘麟韵

  联系电话:0311-66165715

  省卫生计生委妇幼健康服务处:李晓霞

  联系电话:0311-66165823

  附件:1.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评估方案

     2.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评估细则(2015年版)

     3.全国妇幼保健机构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评估细则

     4.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申请表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

                                     2015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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