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1-03    浏览次数:1

 

 

 

津地税收〔2013〕55号

 

 

  地税系统各单位:

  现将《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3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工作实际,补充如下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税收票证的印制

  除印花税票外,其他税收票证由市局统一印制。

  《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增加第四联:备查联,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使用,白纸蓝油墨印制。

  二、税收票证库房管理

  税收票证实行四级库房管理,即市局收入规划核算处库房为一级库房;基层税务机关计会科(规划核算科)库房为二级库房;基层税务所和从计会科(规划核算科)领取税收票证的代征、代售、代扣单位库房为三级库房;基层税务所税收票证使用人员和从基层税务所领取税收票证的代征、代售、代扣单位库房为四级库房。

  三、票款结报期限

  基层税务所收取现金税款且当地未设国库经收处的,按照限期30天、限额20万元并以期限或额度条件先满足之日为准解缴税款;代征代售单位按照代征代售协议规定的期限解缴税款。

  四、完税证明的开具

  文书式《税收完税证明》印制格式分为两种:套印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征税专用章《税收完税证明》适用于自助办税终端;不套印征税专用章《税收完税证明》由办税窗口人工填开的。

  我市保险机构代征车船税的,纳税人以保险公司开具的载有税种、税款金额的有效发票,作为完税证明及记账凭证,不再换开表格式《税收完税证明》。

  五、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范围

  《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税收完税证明》以及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视同现金严格管理,《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当场处罚罚款收据》比照视同现金的税收票证管理。

  六、税收票证及相关资料的销毁权限

  未填用的各类税收票证,应逐级上缴至市局进行销毁;各类账簿和税收票证相关资料以及已填用的税收票证,满足销毁条件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负责销毁。

  七、税收票证信息化管理

  税收票证的领、发、用、存等信息化管理系统由市局统一开发,各用票单位应正确执行各项操作,认真落实税收票证“日清月结”制度,每日业务结束后,核对系统记录与实际使用情况,做到账实一致。

  附件:1.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

  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式样

  201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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