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rmal align=center>关于转发《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开展
normal align=center>众创空间备案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盟市科技局,自治区各高校,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众创空间的健康发展,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根据《科技部关于印发<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5]297号)的精神要求,科技部开展众创空间备案工作。现将《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开展众创空间备案工作的通知》(国科火字[2015]18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推荐我区众创空间备案工作提出具体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被推荐备案的众创空间必须为自治区众创空间试点。
二、被推荐备案的众创空间要经自治区科技厅组织的专家和管理人员绩效评价后,对绩效评价优秀、符合科技部众创空间备案条件的自治区众创空间试点,报科技部火炬中心推荐备案。
附件:1.科技部关于印发《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的通知
2.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开展众创空间备案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
2015年11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