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换发交通班车证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4-01-15    浏览次数:2

  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交通班车行驶时间、路线,保障道路畅通与安全,现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从事交通班车运营的单位和个人,自2014年1月20日起至2014年3月28日止,须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交通班车证。

  二、已领取2013年交通班车证的单位和个人,凭旧证和申领手续换领2014年度交通班车证;车辆或行驶路线、停靠站点有变动的,须重新填写申请表。

  三、发证地点:和平区湖北路10号增1号,班车证发放办公室(渤海化工集团公司旁)。


 

2014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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