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交通班车行驶时间、路线,保障道路畅通与安全,现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从事交通班车运营的单位和个人,自2014年1月20日起至2014年3月28日止,须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交通班车证。
二、已领取2013年交通班车证的单位和个人,凭旧证和申领手续换领2014年度交通班车证;车辆或行驶路线、停靠站点有变动的,须重新填写申请表。
三、发证地点:和平区湖北路10号增1号,班车证发放办公室(渤海化工集团公司旁)。
2014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