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停车场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2011〕1133号
汕头市物价局:
《关于停车场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汕价〔2011〕163号)收悉。函复如下:
一、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粤价〔2009〕236号)第四、十六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资质”是指“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括‘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项目”。
二、你局应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等规定,对依法取得经营资质的停车场经营者发放收费许可证或收费证明。
以上,业经过省法制办审查通过。
专此函复。
广东省物价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