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1-20    浏览次数:1

津地税货劳〔2013〕15号

  各区县地税局、滨海一至六分局、市地税局直属局、纳税服务局、地税登记局: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要求,为确保我市“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范围,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应税服务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自2012年12月1日起、广播影视服务自2013年8月1日起、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自2014年1月1日起,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原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等各项税费继续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

  三、各单位要做好“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城建税及附加费的纳税限定,确保纳税人“营改增”后附加税费的申报缴纳。

  四、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试点纳税人“营改增”项目的纳税限定,暂时予以保留,保留期限到2014年6月30日。

  五、各单位要统筹安排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票领用量,对纳税人已领未用的空白发票,于2014年6月30日前完成缴销。

  六、《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货劳〔2012〕14号)全文废止。

  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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